索 引 号:FZ0018/2024-58044
发文机关: 市科技局
文 号:
文件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4-12-15
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科规字〔2024〕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号)和《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为了规范江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的管理,保障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我们制订了《江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0月16日
江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科技战略力量组织,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为保障省级科技计划体系中的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高效、科学、规范管理,按照《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坚持“四个面向”,聚焦事关我省重大战略的科技创新需求,突出目标导向,加强“有组织科研”,瞄准重点优势产业上下游的关键节点、重点行业的关键问题,进行一体化全链条布局研发项目,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产品开发,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
第三条 重大专项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政府主导。充分发挥政府在战略规划、资源配置、组织管理等方面的作用,通过实施重大专项,催生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产品),加快形成现实生产力和产业竞争力,支撑国家和我省战略目标的实现。
——战略先行。重大专项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研基础能力,在涉及引领产业、行业发展的战略方向先行布局,力争在重点产业赛道形成一批位居市场领先位置的标志性创新成果。
——需求牵引。重大专项从我省12条制造业重点产业链、6大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未来产业以及重点行业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出发,凝练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问题。
——多方协同。重大专项管理上强化部门间协同;项目上强化产业链上下游主体间协同攻关,充分发挥我省优势科研力量的支撑作用,促进产业链和创新链的深度融合。
第四条 重大专项按照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大专项是实现任务目标的主体,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不少于3个)的项目。项目是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应服务于重大专项总体目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重大专项实行集体决策、分工负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包括:编制专项总体实施方案,负责重大专项的总体部署,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办法和规范,组建专项咨询专家组,协调解决专项实施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审核批复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发布重大专项年度项目指南;组织对重大专项及项目进行监督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专项推荐(主管)单位是专项推荐发起单位,包括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经省科技厅批准的其他单位等,主要职责包括:参与提出重大专项建议,审核、推荐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对重大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督促指导,协同开展重大专项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协调解决专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专项牵头单位主要职责包括:提出重大专项实施方案、重大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统筹推进重大专项实施,编制报送重大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评估报告、总结报告等,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年度计划、任务、预算等相关内容的调整建议;配合省科技厅开展项目管理、综合绩效评价。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是重大专项项目的责任主体,根据专项总体方案要求,配合专项牵头单位,按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配合专项牵头单位和省科技厅做好项目监督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专项咨询专家组由首席科学家、行业专家、专项负责人组成。专项咨询专家组在首席科学家的领导下协助开展技术咨询、评估、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重大专项设立
第十一条 多渠道推荐。省科技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重大专项建议。各设区市政府根据当地重点产业发展的需求,提出重大专项建议。各行业推荐(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发展的需求,提出重大专项建议。省科技厅收集、汇总重大专项建议。
第十二条 多部门联动。根据重大专项的领域,实行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刚性协同”机制,联合开展本领域重大专项建议的初选。
第十三条 多方面论证。省科技厅组织行业专家对通过初选的重大专项建议进行综合论证,重点对专项目标的可行性、专项指标的先进性、任务部署的科学性、组织实施的可行性,以及专项牵头单位、资源配置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专项实施风险可控。
第十四条 批复启动。对通过专家论证的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批复启动实施,重大专项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五年。
第四章 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采取“总体规划,滚动立项”的管理方式。省科技厅按照产业链“全链条一体化”设计原则,编制重大专项实施方案,进一步梳理细分产业链图、技术路线图、凝练技术问题,提出重点任务、绩效目标、实施进度和经费概算,明确专项牵头单位和重点参与单位。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专项牵头单位、专项咨询专家组,编制重大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重大专项下设的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实施期限一般为2-3年。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等流程按《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项目原则上由我省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牵头,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企业申报专项项目(含牵头、参与申报),原则上要求其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应达到所申请财政资金的4倍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拟申报专项项目,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须达到3%以上。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牵头的,原则上须联合1家(含)以上省内重点企业申报。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向专项牵头单位提交项目实施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专项牵头单位汇总各项目实施情况,编制重大专项执行情况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经推荐(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项目实施中需作出重大调整的,按照《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重大专项启动后第2年底,省科技厅会同推荐(主管)单位、专家咨询专家组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后续专项支持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专项牵头单位应加强重大专项的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十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于承担单位。
第五章 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重大专项验收分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和专项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省科技厅会同推荐(主管)单位、专项牵头单位、专项咨询专家组依据项目任务书和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包括技术评价和财务评价,按照《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综合绩效评价。专项项目全部完成验收后,由专项牵头单位向推荐(主管)单位递交重大专项总结报告,经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并提请综合绩效评价(专项验收)。省科技厅会同推荐(主管)单位、专项咨询专家组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对任务目标实现程度、标志性成果(产品)的技术水平、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效果与影响、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管理水平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重大专项综合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重大专项(项目)如无法按期完成,应在任务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最长延期不超过1年。重大专项(项目)终止等流程按《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重大专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按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执行,项目承担、参与单位为企业的,要求自筹经费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按2:1比例分别出资。重大专项项目经费根据进度情况分三次拨付,第三笔经费待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后,根据重大专项经费执行审计报告中项目承担单位实际现金投入经费,按比例拨付。
第二十八条 重大专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安排使用按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要严格执行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财政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项目形成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七章 监督评估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全过程监督。以重大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任务书、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为依据,省科技厅对重大专项组织实施情况、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估。推荐(主管)单位按“谁推荐,谁负责”原则,对项目执行情况、专项牵头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专项牵头单位对专项项目实施进展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监督评估。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予以处理,并倒查各相关主体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文字解读】《江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