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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中心城区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征集部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01-07 截止日期:2020-01-14

     为规范院前急救管理,提高应对重大灾难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委起草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中心城区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结合实际,于2020年1月14日前,将意见请反馈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委(联系人:尧娴姿,联系电话:0794-8236652,邮箱:fzsjjzx@163.com)。

附件: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中心城区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现有院前急救资源,规范院前急救管理,提高应对重大灾难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计委《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急救”是指由急救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市中心城区(含临川区、高新区和东临新区,下同)的院前急救管理工作,临川区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中国电信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市直、驻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院前急救工作。

第四条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急救中心负责市中心城区院前急救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其他任何医疗机构未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出车从事院前急救等工作。

第五条 院前急救病人分诊遵循“就近、就急、就地”的原则,在病情允许情况下,结合医疗机构专科特色和尊重病人意愿,实行调度指挥。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院前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院前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七条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中心城区院前急救网络由市急救中心、急救站、接诊的网络医院等共同构成,院前急救网络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积极推进。

第八条 市急救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委托,调度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的急救资源进行院前急救;

(二)负责伤病员的院前救治、运转和途中医学监护,合理分流危重病人,同时协调与接诊网络医院的关系,建立通畅的急救绿色通道,使伤病员得到及时救治;

(三)负责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群死群伤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护;

(四)负责为全市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点场所提供紧急医疗安全保障;

(五)开展全市各级医疗机构急救专业技术人员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与考核,承接社会各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任务。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急救接诊网络医院和急救站的设置条件和标准。市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申请建立急救接诊网络医院和设立急救站的,需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运行。

第十条 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护士必须具备注册护士资格,急救站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护人员、驾驶员和担架员等)应当通过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院前急救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急救站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市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管理,承担急、危、重症伤病员的急救工作;

(二)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三)制定医疗急救预案,负责急救信息资料的登记、保存和报告等工作;

(四)按照规定配置社会医疗急救药械、设备,并及时保养、维修和更换。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备急救指挥车,每个急救站至少配置1-2辆急救车。急救车应按规定配置相应的急救设备、药品和通讯设备、警报装置,统一急救标识,实行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执行非医疗急救任务。

第三章  通信保障

第十三条 “120”急救电话是院前急救的唯一特殊服务号码,其它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或公布其它形式的急救呼叫电话号码。

第十四条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院前急救通信传输平台由“120”调度指挥系统和GPS定位系统等计算机网络组成。市急救中心建立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120”调度指挥中心,急救站建立通信网络终端,通过允许的传输方式实现通信数据联网。

第十五条 通信部门应保障院前急救通信网络畅通,并及时为市急救中心提供所需的通信网络技术服务。“120”调度指挥系统应当建设两路“120”话务接入专线并互为备份,以保障“120”急救受理话务线路畅通。

第十六条 供电部门应保障自身产权范围内院前急救通信网络的安全供电,确保有两条线路;各医疗机构必须配置自备应急电源,自备应急电源容量需满足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第四章  实施救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急、危、重伤病员后可以立即拨打“120”向市急救中心呼救。

第十八条 市急救中心和急救站实行24小时应诊和首诊负责制,确保值班急救车及车载设备状况良好,接到呼救后,白天3分钟、晚上5分钟之内出车;急救半径在8公里以内的,力争在15分钟内到达患者所在地。

第十九条 医护人员实施院前急救,应当填写院前急救病历和病情交接单等,并及时移交给接收伤病员的急救接诊网络医院。

第二十条 急救接诊的网络医院医护人员不得拒收或相互推诿急救站按照分诊原则派送的伤病员。

第二十一条 在抢救和护送中,如发现伤病员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二条 市急救中心的“120”呼救电话录音应当保存壹年,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受等记录及保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急救中心在院前急救工作中,对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或需要提供法律安全保护的伤病员,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接受院前急救的急、危、重伤病员,应当按《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规定,缴纳院前急救费用和病人运送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院前急救费用的报销或支付,除法律法规另外规定外,不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限制。即对因病情需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的病人,可根据市急救中心的有关证明,按基本医疗保障相关规定,报销或者支付病人的医疗急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市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的急救车辆在执行院前急救任务时,公安、交通部门应优先放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辖高速路段通行时,免收其高速公路通行费;在市中心城区执行急救任务时不受停车位的限制并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七条 当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火灾及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时,公安部门应维护现场秩序,确保院前急救工作顺利进行。在灾害救援、特殊伤病员运送受阻时,可以启动“110”、“119”、“122”联运机制,开辟专用通道或者护送,保证急救通道畅通。

第二十八条 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旅游景区、游泳场馆和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应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械,组织相关人员接受院前急救技能培训,积极探索建立应急救护志愿者制度。

第二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加强院前急救宣传;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加强职工急救知识培训,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经费投入,支持市急救中心、急救站、急救网络建设,保证急救车辆更新、救治仪器配置、应急处置演练、专业技能培训等经费;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为市重大活动提供医疗保障的给予合理补助。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和捐助院前急救事业,参与院前急救活动的社会团体和机构应接受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应取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应资质或培训合格证;社会各界捐助的车辆、设备可依法标注捐助单位或个人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院前急救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院前急救的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先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因急救站拒绝市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不出诊,或因急救网络接诊医院不及时抢救、拒绝收治市急救中心转送的急、危、重症伤病员,造成病人延误抢救诊治或其它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同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本辖区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擅自设立其它形式急救电话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其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侮辱殴打院前急救工作人员,扰乱院前急救工作秩序,损坏院前急救设备,恶意搔扰“120”急救电话,散布谣言谎报病情疫情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急救中心、急救站和急救接诊的网络医院违反本办法下列行为之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的;

(二)不按规定配置、维修、保养、更新急救医疗器械和设备的;

(三)不按规定做好医疗急救动态信息资料登记、统计、汇总、保管及报告工作的;

(四)不服从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指挥的;

(五)擅自动用医疗急救车执行非急救任务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出车的;

(六)推诿或拒绝抢救急、危、重伤病员的;

(七)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院前急救医师、护士等不符合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出车出诊,扰乱院前急救秩序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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