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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征集部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09-10 截止日期:2020-09-21

  为了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度全面收集意见,进一步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市司法局拟于2020年9月25日上午9点举行关于《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向社会公开征集1015

名听证代表。

其中,从报名参加听证的、年龄18至65周岁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公民中确定听证代表5—10人。从报名参加听证的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专家中确定听证代表5人左右。

自即日起,至92018时,可通过下面二种方式报名:

1.网络报名:将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发至电子邮箱fzbwjshk@163.com。

2.电话传真报名:将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传真至0794-8268148。

听证地点设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司法局(翰城国际旁市直综合办公1号楼二楼)214会议室。咨询电话:0794-8733930;联系人:周璐。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司法局

2020910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

(草案听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工作原则】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门前三包”责任制定义】  本规定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美化承担管理责任的制度。

第五条【经费保障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经费的落实,完善相关设施建设。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与“门前三包”责任制有关的规范制定、组织、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情况。

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所属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相关管理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宣传动员和日常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宣传引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自然人参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意识。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八条【责任区界定标准】  “门前三包”责任区是指责任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建(构)筑物临街的地面、墙面和空间周边环境,具体包括:

(一)纵向:建(构)筑物沿街总长;

(二)横向: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人行道路沿石;

(三)立面:建(构)筑物的外立面。

集贸市场、停车场、零散摊位、建筑工地等责任区,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执行。

责任区范围存在争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责任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确定并书面告知相关责任人。

第九条【责任人确定标准】  “门前三包”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区、写字楼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写字楼,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为责任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人;

(二)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为责任人;

(三)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影剧院、展览展销场所以及其他临街店铺等经营场所,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其他组织,本单位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五)城市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风景旅游区等场所,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为责任人。

责任人存在争议的,由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共同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条【市容秩序责任制要求】  “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保持责任区内市容秩序整洁,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在责任区内堆放杂物、搭建设施;

(二)违反规定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生产、作业、摆卖、摆放、展示、促销、宣传等活动;

(三)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四)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停放;

(六)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责任制要求】  “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二)擅自拆除、侵占、关闭环卫设施;

(三)随意遗撒或者排放污水、油污等;

(四)餐饮服务中未有效采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第十二条【绿化美化责任制要求】  “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绿化美化完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占用绿地、损毁树木、采摘花果;

(二)借助树木架线、拴系物品;

(三)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四)设置或者使用管理的夜景灯光、户外广告和招牌外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

(五)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责任人劝阻义务】  “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责任区内他人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四条【责任牌的制作】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应当悬挂在责任人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的醒目位置。“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牌整洁、完好,非责任人原因导致责任牌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免费更换。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样式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供,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样式统一制作并免费负责悬挂。

第十五条【举报投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有权劝阻并可以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公众微信平台等,及时核查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事项。

鼓励新闻媒体对损害“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进行曝光。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制度】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置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考评机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情况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考评内容。

第十八条【执法措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门前三包”责任制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以勘验、检查、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现场取证;

(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书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其他法律处罚规定】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关“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责任区内堆放杂物、搭建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生产、作业、摆卖、摆放、展示、促销、宣传等活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片等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拆除、侵占、关闭环卫设施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可处以相当于该设施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随意遗撒或者排放污水、油污等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借助树木架线、拴系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可处以相当于该设施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

(九)违反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设置或者使用管理的夜景灯光、户外广告和招牌外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不及时修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建(构)筑物外立面污损未及时修缮、维修、清洗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妨碍公务行为】  侮辱、殴打、报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和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以及袒护并协助被处罚当事人逃避处罚或者妨碍阻挠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怠职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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