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Z0037/2025-59156
发文机关: 市国资委
文 号:
文件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5-03-26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产权管理工作指引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产权管理
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优化国有产权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抚府办字〔2024〕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产权登记
(一)出资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参股的各级子企业在办理占有产权、变更产权、注销产权登记时,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规定在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中依法依规进行产权登记。
(二)出资监管企业负责审查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资料,确保提交资料真实有效、系统数据填写无误。占有、变更、注销产权登记应按产权管理相关规定提交资料:
1.占有产权登记
(1)企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文件;
(2)批准设立(投资)企业行为的文件;
(3)企业章程和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实缴资本凭证;
(5)其他有关资料。
2.变更产权登记
(1)企业办理变更产权登记的申请文件;
(2)企业产权登记表;
(3)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营业执照;
(5)实缴资本凭证;
(6)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7)其他有关资料。
3.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文件;
(2)企业产权登记表;
(3)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
(4)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5)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6)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7)税务清税证明;
(8)工商注销证明;
(9)其他有关资料。
(三)企业首次产权登记审核通过后,市国资委向申请企业发放加盖产权登记专用章的企业产权登记表。企业办理变更、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将原企业产权登记表交回市国资委;待变更、注销产权登记审核通过后,再发放新的企业产权登记表。
二、评估管理
(一)市国资委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出资监管企业要全面掌握本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情况,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
(三)出资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四)出资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2.出资监管企业与其下属全资子企业之间或其下属全资子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五)出资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关于委托方的相关规定:
1.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
2.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管理)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
3.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4.企业产权转让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转让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
5.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3.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4.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5.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资产评估报告需通过专家评审后方能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1.按规定需进行评估核准的项目;
2.涉及产权转让、与非国有企业投资合作、账面总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涉及管理层收购的项目;
4.市国资委认为需要听取专家意见的疑难项目。
(八)经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1.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向市国资委报告的事项:
(1)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3)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4)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5)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2.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程序:
(1)申请。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
(2)核准。市国资委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评估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3.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资料:
(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资料;
(5)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等);
(6)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7)资产或国有产权权属证明;
(8)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9)出资监管企业产权管理负责人签署的《产权管理事项审核确认书》;
(10)资产评估中介机构选聘情况说明;
(11)评估业务委托协议书;
(12)公示材料(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对外投资、产权转让等经济行为时);
(13)其他有关资料。
(九)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经出资监管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出资监管企业负责备案。
1.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程序:
(1)申请。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上报市国资委或出资监管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2)备案。市国资委或出资监管企业收到备案申请后,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备案,需经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对不符合评估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
2.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向备案单位报送下列资料:
(1)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等);
(5)整体评估的,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6)资产或国有产权权属证明;
(7)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8)出资监管企业产权管理负责人签署的《产权管理事项审核确认书》;
(9)资产评估中介机构选聘情况说明;
(10)评估业务委托协议书;
(11)公示材料(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对外投资、产权转让等经济行为时);
(12)其他有关资料。
三、产权交易
(一)市国资委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审核出资监管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增资行为,并报送应由市政府审批的事项。
对出资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符合非公开协议转让条件,确需进行协议转让的产权转让事项、增资行为,由出资监管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或者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重要子企业,其产权转让事项、增资行为,由出资监管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出资监管企业负责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决策程序、工作流程,不得将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各级子企业。
(三)出资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规定权限和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国有资产购置、处置与租赁管理。
(四)国有资产交易(含国有股权退出)应在具有相应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出资监管企业在履行相关资产交易事项审批手续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公开交易。交易完成后,及时进行标的物交接,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
(五)出资监管企业要全面掌握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做好交易资料的报备和存档工作,并将每个产权交易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等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
存档资料清单,根据交易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产权资料、交易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文件、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相应的审计报告)及其核准备案文件、进场交易资料、资产交接资料等。
四、其他
出资监管企业应建立企业产权管理工作制度(含产权登记、评估管理、产权交易)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出资监管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企业产权管理工作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企业产权管理工作检查或抽查。
(一)出资监管企业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企业产权登记数据汇总,连同分析报告一并报市国资委。
(二)出资监管企业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情况汇总,连同分析报告一并报市国资委。
(三)出资监管企业每年7月10日前将上半年实施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包括非公开协议的资产转让、增资事项)汇总后报市国资委;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实施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汇总,连同分析报告一并报市国资委。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高新区、东临新区可参照执行,《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抚国资发〔2018〕36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通知》(抚国资发〔2022〕8号)同时废止。
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和县(区)属国有企业在执行本指引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关于《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产权管理工作指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