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Z0003/2025-59139
发文机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文 号:
文件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5-03-25
《江西省化工行业规范化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了《江西省化工行业规范化管理办法》(赣工信规字〔2025〕 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石化化工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支柱产业,是我省倾力打造12条重点产业链之一,为统筹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安全和高标准保护,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管理,我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编制了《办法》。
二、《办法》编制依据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主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和《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等有关规定。
《办法》由总则、化工企业规范化管理、化工园区规范化管理、附则四部分共24条构成。
(一)总则。提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明确化工园区、认定化工园区和化工重点监测点定义,提出建立健全化工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二)化工企业规范化管理。包括化工企业管理职责,化工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有关要求等内容。
(三)化工园区规范化管理。包括化工园区设立、认定、调整、复核、退出、更名、强化监管责任等内容。
(四)附则。明确解释权归属及生效实施日期。
三、依据《办法》化工企业如何管理?
化工企业实行属地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做好辖区内化工企业监管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水利、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企业相关管理工作。
四、依据《办法》,新建、改建、扩建石化化工项目如何管理?
《办法》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石化化工项目有关要求,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改建的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石化化工项目需严格贯彻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及相关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外),引导其他石化化工项目在化工园区发展。被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一般或较低风险的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国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化工园区外未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符合安全环保等有关条件的前提下,可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更新危险化学品种类。
应当符合的条件如下:
1.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已达到二级;
3.在原址上进行,可进行部分生产装置(设施)的改造提升,主要产品产能不得超过被替换产品的产能;
4.产品更新项目不得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不得新增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光气化等六类危险化工工艺,不得新增一、二级重大危险源;
5.原则上更新后的产品与被替换产品应属于《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同一小类。
五、化工重点监测点如何认定管理?
化工重点监测点由设区市政府根据《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试行)》及地方制定的实施细则组织认定并公布名单。
在同一开发区内,不超过2个生产厂区的化工企业(2022年12月31日之前已存在且隶属同一独立法人),可整体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化工重点监测点扩大范围的,应当通过重新认定;扩大范围应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相邻区域,所建项目应是技术水平国内先进、经济效益前景良好、原则上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的石化化工产业链强链延链补链项目。
六、《办法》如何推动化工园区全生命周期管理?
自2021年4月以来,我省先后公布了29个认定化工园区,这些化工园区在促进安全统一监管、环境集中治理、上下游协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省石化化工产业发展的主阵地。前期,我们印发了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化工园区设立审核实施方案等,明确了化工园区设立、认定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化工园区调整、扩容、复核、退出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推动化工园区全生命周期管理。
七、化工园区的退出如何管理?
化工园区退出管理的对象包括园区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主动退出化工定位、未通过认定、未通过复核被取消认定资格等三种类别化工园区。
园区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主动退出化工定位,是指化工园区不再以化工产业为主导或核心发展方向,而是向其他产业领域转型。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是指人民政府发文设立但从未提出过认定申请的化工园区,以及提出了认定申请但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未通过复核被取消认定资格的化工园区,是指因未通过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要求规定的定期复核被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的化工园区。
(一)化工园区因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主动退出化工定位的,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取消化工定位,并依法依规妥善做好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
(二)化工园区因未通过认定或未通过复核被取消认定资格的,应于2年内对照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完成建设或整改,并提出认定申请,仍未通过的,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取消化工定位,并依法依规妥善做好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整改期间已建化工项目不得投产。2年内未提出认定申请的,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取消化工定位。
(三)公告取消化工定位的化工园区,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