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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FZ0001/2025-58682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抚府发〔2025〕3号

  • 文件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25-02-06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图解: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因违法或者不作为等行为导致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行政败诉案件:

(一)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

(二)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的;

(五)人民法院认定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判决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

(六)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或者认定行政机关败诉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其职能部门或者组织机构、县(区)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县(区)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对其职能部门或者组织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

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承担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败诉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的责任单位。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由具体履行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或者组织机构作为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

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的责任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时,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别追究其责任。

受委托实施行政行为的,由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

第七条  责任单位自收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后1个月内,形成《行政案件败诉分析报告》。报告应当包含败诉原因分析、整改措施以及追责建议等内容;建议不予或者免予追责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除行政机关作为责任单位予以追责外,还应由作出行政行为所在单位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不因单位组织机构调整或者人员工作调动而免予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的;

(三)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

(四)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程序严重违法及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的;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败诉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败诉责任:

(一)同一责任单位1年内出现2次(含)以上同类过错行为的;

(二)同一责任单位1年内出现3次(含)以上行政案件败诉,或者2次(含)以上类似过错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采纳人民法院关于改变所作出行政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相应的补救或者补偿措施建议导致败诉的,或者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

(四)因败诉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或者加重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虽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行政案件败诉责任的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发现行政行为有错误及时主动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行政行为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虽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行政案件败诉责任的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行政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经审慎审查仍未能发现而作出错误判断的;

(二)前置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错误,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直接导致败诉的;

(三)因诉讼中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执法人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四)因执行上级部门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要求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败诉的;

(五)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行为,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六)其他可以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行政机关的败诉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约谈主要领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对有关工作人员的败诉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调离岗位;

(三)党纪政务处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人员的责任,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权职责,综合考虑案件危害结果、过错情节、责任大小等因素认定并追究: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作出行政行为或者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行政行为,以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承办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二)承办人因过错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三)审核人未经批准,擅自作出决定的,审核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四)审核人不采纳或者直接改变承办人意见的,批准人按审核人意见批准,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五)违反程序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六)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意见的,批准人承担败诉过错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败诉过错责任;

(七)因行政败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行政机关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行政败诉,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为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或者组织机构、县(区)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的,《行政案件败诉分析报告》提交市司法行政机关;责任单位为县(区)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的职能部门或者组织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案件败诉分析报告》提交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承担司法行政职能的机构。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责任单位的《行政败诉分析报告》等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认为需要进行败诉责任追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交任免机关、纪委监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  责任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职务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应予追究垂直管理部门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决定赔偿等,参照本办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受到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本办法涉及的责任追究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