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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FZ0001/2025-58872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抚府发〔2025〕5号

  • 文件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25-02-11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动漫解读: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适应形势推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建办金函〔2024321号)《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赣建房〔2015〕10号)、《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府发2025〕2号)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及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售后公有住房,是指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围墙、挡土墙、监控系统、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热源系统、防雷系统、小区大门及门禁系统、小品景观、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维修资金实行市级统一管理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市本级维修资金的使用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确保合规使用维修资金;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县(区)住建部门维修资金使用业务管理,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管理市本级维修资金;负责督促、指导全市住建部门(含住房保障中心,下同)与市公积金中心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联动,积极配合市公积金中心共同做好维修资金交存工作;对移交市公积金中心管理前的维修资金基础数据进行治理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向市公积金中心发送维修资金拨付指令

县(区)住建部门在市住建局监督指导下,按照全市统一的政策、制度和业务规范负责经办本县(区)维修资金使用业务,防范业务风险,确保合规使用维修资金;在市住建局指导下负责对移交市公积金中心管理前的维修资金基础数据进行治理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委托市公积金中心管理本县(区)维修资金;在市住建局指导下与市公积金中心实现有关数据共享和业务联动,并积极配合市公积金中心共同做好维修资金交存工作;向市公积金中心发送维修资金拨付指令

公积金中心在市、县(区)住建部门的委托下,负责全市资金的统一管理运营,防范资金管理的安全风险;在市、县(区)住建部门的配合下共同做好维修资金交存、退付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资金交存、退付及管理运营等方面的制度措施;在市、县(区)住建部门的支持下规范管理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强化财务核算;严格按市、县(区)住建部门维修资金拨付指令拨付资金;提升资金增值效益,统筹利息收益分配;建设全市统一的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档案;优化维修资金交存便民服务举措。

财政、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维修资金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配合做好职能履职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市、县(区)住建部门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社区居(村)委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维修项目现场查勘、竣工验收等工作,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按规定首次交存和续交、补交的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以及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应当转入的资金。

第七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实行业主大会自管和政府部门代管两种管理方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后可按相关规定授权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业主大会应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接受物业所在地市、县(区)财政、审计、住建部门的监管。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自主管理资金的,市、县(区)住建部门委托市公积金中心代为集中管理。

 

第二章  交存

第八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使用维修资金。

拆迁安置房(产权置换房)及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使用维修资金。

第九条  商品住宅和非住宅按照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市住建局可以根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并公布全市统一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售后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第十条  商品住宅和非住宅(含期房和再交易房)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时,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同时,通过信息系统接口直连,数据互核,将交存维修资金纳入住房交易、登记、办证“一窗式”“一事联办”以及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服务流程,以加强对漏交首期维修资金和应续交维修资金的管理。

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后,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第十二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首期维修资金未交存的,业主应按现行公布的规定标准补交。维修资金分户账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金额30%的,按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维修资金续交方案及时续交,续交后的维修资金余额,须不少于按现行公布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计算应足额交存的金额。

维修资金续交应由业主大会对续交方案进行表决。续交方案应当约定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交存方式、交存时限等事项,交存标准应执行现行公布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未能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照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续交方案进行表决。

续交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的,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及时告知全体业主,并及时报送市、县(区)住建部门、市公积金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等。

交方案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业主个人维修资金分户账金额不够支付需分摊维修工程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原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将交存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转交受让人,未交存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金额30%的,原业主应足额补交。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受让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房屋产权证书以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共享的有关数据信息等资料将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进行转移登记。

因拆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注销证明、原交存维修资金的票据,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的余款额,并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财政。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五条  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及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使用维修资金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维修列支范围的维修资金总余额足以支付本次维修所需费用;

(二)维修列支范围所涉业主个人账户余额不低于首期交存金额30%;

(三)虽不满足上列两款条件,但能自筹满足支付本次维修所需分摊费用的,或本次维修所涉部分业主自愿承担维修所需分摊费用的。

第十七条  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实行申请人负责制,申请人负责申请、组织实施以及材料的报送,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资金用途的合理性、安全性负责,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使用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可按以下情况确定:

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申请,或由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申请;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不正常履职,但聘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申请;

既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未聘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社区居(村)委会或相关业主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申请人应当组织业主代表参与工程建设监管,业主代表在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受益业主中产生。

第二十条  下列费用可以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勘察、设计、鉴定、公证、检测、咨询、招标等前期费用以及监理、工程结算审核、应急排危排险等有关费用;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以及因施工不可避免造成业主专有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损坏的修复或补偿费用;

(三)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维修资金,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维修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内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二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从维修资金列支的。

第二十二条  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权利和义务相对等、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以及风险分担、业主互助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属于单幢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专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单元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服务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其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各物业管理区域按照所涉小区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五)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支出由售房单位和业主按现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比例分摊;

(六)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按照尚未售出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七)房屋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金额30%,且未按规定补(续)交的,应由申请人组织分摊范围内业主确定费用分摊方式。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在一定金额的,申请人应根据申报资金额度,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维修项目造价进行预、结算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审核证明应在维修项目所在楼栋明显位置公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施工时,应当按照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项目完成后的结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申报项目的预算金额。维修过程中,确因实际情况需增加维修费的,未超出预算金额10%的,经业主委员会、受益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村)委会共同签字认定即可;超出预算金额10%的,需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双过半数”)同意。

但经业主表决程序使用维修资金,同一楼栋因新增维修户数导致超出预算金额10%的,无需再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及参与表决“双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由申请人出具相应的情况说明,并在维修项目所在楼栋明显位置公示5天。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一般使用及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申请准备、提交申请、组织施工、项目结算等程序办理,具体由市住建局另行制定

一般使用维修资金,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有关规定,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双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以下紧急情况可以采取应急维修:

(一)电梯无法正常运行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二)二次供水、排水系统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或者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经专业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

(三)消防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四)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

(五)房屋外墙(含玻璃幕墙)和公共构件出现破裂松动,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

(六)房屋发生严重沉降、倾斜、开裂,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

(七)公用围墙、道路塌陷,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

(八)发生其他紧急情况,经专业机构核实并认定的。

以上情况经市、县(区)住建部门核查属实确需使用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的,采用事前、事后公告的原则,可以不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使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内业主的维修资金。

发生应急使用维修资金情况,因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推诿造成无法实施应急维修,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市、县(区)住建部门与属地社区居(村)委会协商,由属地社区居(村)委会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应制定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其使用维修资金的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物业所在地市、县(区)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在市、县(区)住建部门监督下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质量和质量保证条款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在工程维修协议或合同中载明。维修施工单位对实施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及时组织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保修期满后,申请人出具工程质量保证责任期满证明等相关资料向市、县(区)住建部门申请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使用维修资金所涉及的设计、招标、施工、监理、咨询、鉴定、公证、审价、保险等服务,服务采购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市住建局应建立全市统一的维修资金使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县(区)住建部门按档案管理制度整理相关资料建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住建部门应当根据维修使用情况,建立维修施工、造价审计等机构名录库,供申请人按自愿原则选用。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住建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房屋维修保险机制,按照户室交存、权责匹配、风险分担、维修便捷的原则,逐步推广电梯、房屋渗漏、房屋外墙脱(剥)落等购买专项维修保险。

购买专项维修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公积金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英国威廉希尔公司监管分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维修资金不得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四条  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资金安全、服务优质的原则,综合存款利率、服务质量、服务效能、资产规模和增值服务等因素,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择优确定一定数量的维修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并在专户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应为市级机构,各县(区)金融机构不再设立维修资金专户银行。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专户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约定各自权益义务和法律责任。

专户银行负责办理维修资金交存、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等基本业务事项,并提供协议约定的增值服务。

专户银行应当每月向市公积金中心推送维修资金对账单,双方进行财务对账。

第三十六条  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总账,以幢为单位设分幢账,按房屋户门号(不动产单元号,下同)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照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本办法实施前已开立账户,但未能分解至房屋户门号的,应当登记在以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幢设立的账户名下,特殊情况的由住建部门会同市公积金中心研究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维修资金自交存之日起,计入业主分户账。业主当年交存的维修资金和上年结转的维修资金余额,分别按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活期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并分配至业主分户账,属业主个人所有。利息收入增值收益计入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统筹账户(以下简称统筹账户),统筹账户以物业管理区域设立总账户和分幢账户,属幢内业主共有,专项用于购买住宅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商业保险,不足部分,经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双过半数”业主同意后,使用业主个人账户资金。

使用统筹账户资金购买住宅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商业保险,须由申请人向物业所在地市、县(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在所涉楼栋明显位置公示5天,无书面异议方可购买,如有书面异议,则转由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双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方可购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利息收入增值收益,是指市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的全市维修资金存储在专户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利息分配原则分配给业主利息后的余额以及第三方提供的增值服务之和。

第三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要充分满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核算、查询等需求,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数据安全。信息系统中应当如实记载房屋坐落位置、楼幢号、单元号、楼层、房屋户门号、房屋面积、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分摊和利息分配等信息。

第四十条  公积金中心收到市、县(区)住建部门发送的维修资金拨付指令,以及加盖公章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拨付审批表》、相关税费票据扫描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维修资金拨付指令记载的收款人账户,并以此进行财务核算。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住建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公积金中心逐步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公示和查询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业主和相关单位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及分摊、利息收入、个人账户结存金额的查询。属移交市公积金中心管理前的问题由市、县(区)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参照本办法建立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应当择优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银行,并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在专户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业主大会开立维修资金账户后,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市、县(区)住建部门提出资金划转申请,市、县(区)住建部门收到申请后,在30日内通知市公积金中心,市公积金中心在10日内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活期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定期存储的资金待到期后划转,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住建部门应履行监管职责,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受理电话,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在接到投诉后按照政府相关规定的时限给予答复。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住建部门、公积金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和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未依法履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占资金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维修资金的,由市、县(区)住建部门责令改正;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所在地市、县(区)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提供第三方监督服务的专业机构、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区)住建部门将其违法行为抄送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对维修资金相关事项未作规定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公积金中心依据各自履行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1日起施行,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