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Z0001/2025-58526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抚府办发〔2025〕4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25-01-17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征地管理工作,聚焦征地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反映的问题,加快推进征地领域法治建设,有效化解征地矛盾纠纷,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函〔2024〕40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征地工作组织领导
(一)县(区)政府作为征地主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街办开展征地工作,化解征地矛盾纠纷,制定并印发本辖区内《征收土地工作方案》,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专班),明确部门分工和乡(镇)、街办征地工作职责,明确经费落实和工作安排及实施步骤,科学细化征地操作规程,严明征地工作纪律,强化执纪监督。农村村民住宅拆迁补偿方案可由县(区)政府指定部门单独制定。
二、建立征地计划管理制度
(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发展定位,全面梳理拟建项目清单,确定年度拟征收地块备选库和征地项目库,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征地计划,提前准备好报批所需经费、用地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要素,实行分级分阶段用地保障,有序组织实施,避免突击征地和报批的现象发生。
(三)建立重点项目协调会议机制,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互通信息,相互协作,加强项目分析论证、规划选址和协商调度,按节约集约要求控制用地规模,针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确保重点项目落地。
三、严格征地红线管控
(四)土地征收的红线范围经县(区)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后,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对拟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土地现状进行清晰的影像记录并保存相关调查资料,从发布预公告当日起,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变更征地范围,确需变更的,乡(镇)、街办核实情况后认为确有必要的,提出书面申请,县(区)政府或管委会经征求自然资源、财政、住建、人社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审核批准,才能变更征地范围。
四、完善土地现状调查制度
(六)因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调查繁杂,补偿标准和数量差异大,征拆后不易核实,县(区)政府或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街办成立土地现状调查小组,同步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包括青苗、地上附着物、被征地农民参保调查),土地现状调查测量到组(可延伸到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调查到户、到实际权利人,同时开展征地政策宣传。其中,自然资源部门承担征地红线划定、勘测定界和牵头开展土地、青苗、树木的现状调查工作;人社部门牵头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状调查工作;住建部门(住房保障中心或征拆办)牵头开展农村住宅等地上建筑物与构筑物调查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作物、果树、养殖物及其设施的调查确认工作;林业部门负责一般树木的调查确认工作;城管(市政等)部门负责绿化苗木的调查确认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坟墓的调查确认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交通、水利、供电、通信等设施的调查确认工作;乡(镇)、街办负责具体实施调查,组织参与调查的有关部门、乡村干部、拟征地所有权人、使用人等共同开展现状调查。
(七)调查结果由参与调查的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办、村委会与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农户、其他权利人共同签字确认。拟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签字确认的,拟征地的当地政府应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对土地现状调查的认定情况,要留存影像资料和纸质材料,并在村组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上报县(区)政府或管委会审查同意后作为征地补偿认定的依据。对个别补偿标准体系之外的名贵青苗、树木、地上附着物,县(区)政府或管委会可委托乡(镇)、街办通过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第三方机构评估,经青苗、树木、地上附着物种类对应的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合格后,报县(区)政府或管委会研究审定。
五、规范征收其他重要环节
(八)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或督促乡(镇)、街办及征地实施部门规范开展征收土地预公告、调查结果公示、补偿安置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等“三公告、一公示”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期限进行张贴。
(九)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属地乡(镇)、街办与全部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政府指定部门会同属地乡(镇)、街办与90%以上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分别签订青苗、树木、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未依法完成批前征地程序的,县(区)政府不得出具土地征收请示和提出征地申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区)政府或管委会应在发布征地公告后45日内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依法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申请应当自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两年内未提出的,应当重新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十)县(区)政府或管委会应制定征地档案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和乡(镇)、街办共同做好征收土地全过程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以能够合理追溯、还原征收真相。
六、强化征地补偿安置措施
(十一)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均需设立征地补偿款拨付情况公示栏,被征地乡(镇)、街办、村委会应设立征地补偿款拨付情况公示栏,及时公布各征收地块补偿款拨付情况,让群众及时了解拨付信息。
(十二)用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措施、征地补偿不到位,不得收储和使用土地。
(十三)农业农村部门和属地乡(镇)、街办指导监督被征地的村集体组织制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并明确分配方案需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或签字同意,并在本村显著位置张榜公布10日以上后报乡(镇)、街办备案,及时保障征地补偿费用公开、公平分配。
(十四)各县(区)应明确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拨付方式,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用应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由乡(镇)、街办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方案直接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指定的账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等补偿费用应实名支付给相关权利人。
(十五)建立用地报批、参保补贴、资金筹集及落实等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严格执行“三审三公示”制度认定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到应保尽保。
(十六)对于产生争议暂时无法确认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征地补偿款由村委会代管,待土地权利人确认后由村委会拨付给相关权利人。
七、持续开展征地工作自查自纠
(十七)常态化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自查自纠活动,针对征地主体责任落实、征地程序履行、补偿安置落实、村集体组织内部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和征地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逐一查摆问题,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根源,找出解决问题的措施,立行立改,并举一反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措施,全面规范征地程序和征地材料,做到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
八、开展全市征地工作联合检查
(十八)市政府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上年度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项目进行联合检查,重点检查征地机制运行、征地程序履行、补偿安置落实、社会保障落实、县级组卷质效等情况。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市民政局参加,成立检查组分片对各县(区)实地调研指导,审查征地自查资料,形成问题清单,对问题整改提出指导意见。市自然资源局汇总形成检查结果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反馈各县(区)并督促整改落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已印发的有关文件内容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5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