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Z0001/2024-57814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抚府办发〔2024〕24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24-09-03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视频解读:《关于进一步强化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强化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强化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坚决遏制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装修人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装修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规定。装修人应当在装修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并办理相应登记手续;无管理单位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一)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属地住建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管。
各县(区)住建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单位等进行巡查时,如发现应当办理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的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房屋有管理单位的,管理单位在为装修人办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登记手续时,应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加强现场巡查检查。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建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房屋无管理单位的,由房屋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域内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日常监督检查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属地住建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涉及使用功能变更的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下列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除外)使用功能变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无需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装修人可直接按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1.商业、办公(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等企业办公除外)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办公、酒店、旅馆、超市、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月子会所、培训机构、托育机构、金融保险服务、眼科、口腔、体检、美容、诊所、宠物医院等;
2.各级人民政府所有或者管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建筑内部(除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外),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商业服务配套设施的;
3.利用住宅从事创新创业活动,不产生光、电、音等干扰的,如:民宿、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
4.利用风景区(非规划核心景区内)配套用房,增设服务游客的商业设施;
5.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增加物流功能或建筑功能相互调整的;
6.其他同一规划用途下建筑内部经营业态的调整。
下列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使用功能变更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但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动产登记用途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住建部门受理并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后,装修人可直接按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1.利用既有房屋装饰装修改为养老设施、教育设施、文化设施、租赁住房、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小企业创新基地等;
2.工业、研发建筑内部通过装饰装修增加餐饮、商场、超市、健身房等配套设施的;
3.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等企业办公建筑内部装饰装修,改变现有功能的;
4.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内部装饰装修改变现有功能,取得文广旅部门同意的;
5.其他不涉及土地用途和不动产登记用途调整的。
调整需改变土地用途或不动产登记用途的,应当按新建项目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并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后,再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集中受理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手续的申报材料,受理后应及时移交属地住建等相关责任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日常巡查或受理材料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属地住建等相关责任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规范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行为
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设计单位在装饰装修过程中禁止出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损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2.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3.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影响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
1.未经批准擅自将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酒店式公寓的;
2.利用住宅建筑改为有安全、噪声、光、油烟污染问题、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项目,包括:餐饮、机械加工、建材库房、宠物医院、娱乐场所、棋牌室、健身房、游泳馆等;
3.未经批准擅自将建筑用途转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危废存储等功能的;
4.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改做他用的;
5.未经批准擅自将地下车库、交通通道改做他用的;
6.未经批准擅自封闭架空层、增加隔层等增加建筑面积进行使用的;
7.利用违法建设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的;
8.其他明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途不符的。
(三)影响建筑消防安全
1.违规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建筑保温材料或者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4.未履行批准手续,违规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5.未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消防器材设备配备不足等;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其他可能增加既有建筑火灾风险,影响消防安全的工程。
四、有关要求
(一)住建部门
1.负责依法依规办理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2.在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告知装饰装修过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按照规定对装饰装修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监管;
3.强化装饰装修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指导监督,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约谈、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依职责实行常态化、网格化的巡查管理;
2.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报告或投诉;
3.及时处理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报告或投诉事项;属于其他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4.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现应当办理但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函告同级属地住建部门及时处理。
(三)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1.对行业部门移送的,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依法依规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遇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的,应及时联络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2.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畅通城市管理主管执法平台运行,高效处理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事项。
(四)自然资源部门
1.负责对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使用功能变更,但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动产登记用途的行为出具意见;
2.负责对涉及不动产权证的权利性质及用途发生变化的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办理相关手续。
(五)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机构)
1.负责办理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手续,告知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责任事项,监督装修人遵守法规约定并落实装饰装修安全责任;
2.履行巡查、发现、劝阻、报告义务,收集施工安全告知承诺书,并定期报送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依照《物业管理条例》落实施工材料机具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登记制度,对装修人或装修改造企业未事先申报登记、未签订管理服务协议或未提交施工安全告知承诺书的,应当拒绝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和原料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
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及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建部门及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或投诉,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
(六)其他相关部门
教体、民政、商务、文广旅、工信、卫健、应急、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严格履行好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在受理经营或办公场所申办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应依法依规要求装修人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将日常工作检查或者公众聚集场所行政审批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函告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
各县(区)要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小区公示栏、电子显示屏、“两微一端”等多种形式加强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普法宣传,增强装饰装修守法意识,树立文明装修理念,营造诚实守信、文明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24年9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