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英国威廉希尔公司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字〔2024〕1号)、《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抚府办发〔2023〕13号)等规定,结合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等手续。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经投资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一律实行“先决策、后审批”,“先审批、后实施”,不得随意简化、合并、倒置审批手续。
第六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按照《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抚府办发〔2022〕21号)执行。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组织第三方对项目投资概算进行评审,审定后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若变动,按原决策程序进行变更。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对技术难度大、工艺复杂、工程系统性强、建设内容明确且以设计为主导的项目,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
第九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政府投资以外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第三方评审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企业和拟派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奖项的,不得限制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设置的工程业绩条件不得超出本招标项目的相应指标。不得设置不平等的准入门槛或评分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要求:
1.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试运行、验收、移交等明确要求;
2.明确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1)建设规模: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结构型式、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层高等;市政道路工程包括道路等级、设计车速、设计使用年限、道路宽度、断面组成、长度等;市政桥梁工程包括道路等级、设计车速、设计使用年限、桥宽、跨径组合、总长、结构型式等;市政隧道工程包括道路等级、设计车速、设计使用年限、断面型式、净宽、净高、长度、结构型式等。(2)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品牌档次,各区域末端设施的密度;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及材质种类、材料要求及主要参数、设计环境及条件、施工注意事项等;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保证金缴纳方式,包括电子保函、银行转账、银行汇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
(七)投标文件格式;
(八)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 BIM 技术、装配式技术、绿色建造技术等新技术、新工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可在招标文件中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投标人设置加分条件。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或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不得采用费率招标。编制的模拟工程量清单应当报财政部门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且作为投标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批复或第三方评审的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要求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并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后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可作为中间计量和竣工结算的依据。施工图预算总价不得超过中标价,财政部门不再进行预算工程量清单评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日;大中型且工艺复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一般不少于30日。建设单位设置的投标截止时间,必须满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价因素主要包括投标报价、方案(设计文件、总体实施方案、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人员和设备)、资信(业绩、财务、荣誉、信用)等,其中:投标报价评分权重不得低于40%。
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可采用评定分离法,评标过程分为评审和定标两个阶段。评审阶段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评审要求并根据投标人数量推荐不少于3名不排序的合格投标人为定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报告;定标阶段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在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和评标专家库中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以上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建设单位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三)应当具有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荣誉等相关要求的,参照我省现行有效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设立的暂估价项目应当合理,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0%。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工程总承包暂估价项目的招标可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作为招标人。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时,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参照国家现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拟订。
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也应当同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的项目,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保证保险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负首要责任,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总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的法定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工程设计或施工分包单位、设计或施工分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安全负首要责任,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管理,通过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的协调、配合与合理交叉,科学制定、实施、控制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性申请办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按规定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鼓励推行涵盖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设计、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各方应当明确牵头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分别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主体工作,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三十四条 工程已完成全部施工并符合竣工验收规定和约定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期限组织勘察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各专业承包企业及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各分包单位依法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备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纸质档案,并在法定时限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类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
第三十六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不得违法签订与招标文件规定、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实质内容相背离的补充合同(协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抚府办发〔2020〕26号)文件规定履行变更及签证手续,加强变更及签证管理,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第三十八条 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国资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资决策、招投标和施工过程实施协同监管,压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市住建局对全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市本级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以及概算的审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模拟清单、设计变更及签证增加工程造价、项目结算进行独立评审。负责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财政资金拨付。负责加强指导政府投资项目落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市审计局按照其职责权限,依法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各环节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加大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市国资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考核,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进场交易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现场服务、管理和交易见证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