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Z0001/2024-57863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抚府办发〔2024〕7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24-04-10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按照英国威廉希尔公司纵深推进财政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管理角度,对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预、结算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并合理地审定投资项目预、结算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本级预、结算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照《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优选中介服务和项目委托实施细则(修订)》及相关规定提供入驻资料,市财政部门依法依规确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四条 工程预、结算评审原则
(一)依法评审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依据计价规范和建筑市场行情,客观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投资。
(三)应审尽审原则。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均应进行预、结算评审。
第五条 预、结算评审所需经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财政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预、结算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保障。预算项目在评审完成后及时支付预算评审费用。结算项目在审计部门审定综合误差率未超限(2020年6月1日之前5%,之后3%)或财政部门出具正式报告三年后未列入审计计划,列入当年支付计划,足额安排结算评审费用。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预、结算评审范围
(一)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债券转贷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处置国有资产(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资金等法律法规明确属政府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市政府认为需要财政评审的其他项目;
(三)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货物类、服务类等项目,不纳入财政评审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市属国有企业全额投资建设的市本级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经营性收入不足以补偿成本)基础设施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省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标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预、结(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评审,评审结果按规定审批后作为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上限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预、结(决)算先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评审,再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评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结果作为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上限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三章 评审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评审内容
(一)预算评审(模拟清单参照执行)
1、审查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
2、审查工程量清单是否严格按照计价规范要求编制,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具体、完整。
3、审查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否正确,有无重算、错算、漏算现象。
4、审查定额套用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5、审查材料设备价格是否合理。
6、审查取费标准、取费基数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
7、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二)结算评审
1、审查项目实施范围、内容是否与相关批复一致。
2、审查工程结算方式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3、审查图纸内容是否与现场符合。
4、审查变更程序是否合规。设计变更是否经原设计单位批准,合同价款范围外增加金额超过合同价款5%或500万元以上的是否按程序报批,是否签订补充合同并按规定同比下浮。
5、审查工程量的计量方法是否与合同有关规定相符,计量内容是否与图纸及工程变更一致,是否有重复或遗漏,计量结果是否准确可靠。
6、审查结算单价是否与投标单价、合同约定或与现行计价规范相符。
7、审查取费标准、取费基数是否按合同或相关规定进行。
8、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条 项目预算评审流程:
单个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在“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本级发布选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公告,依法依规确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评审结果按规定审批后作为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上限。
第十一条 结(决)算评审流程:
单个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决)算在4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同意后转市财政局,市财政部门在“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本级发布选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公告,依法依规确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经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确认签字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预、结算评审管理制度,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
(二)组织实施预、结算评审,依法依规确定预、结算评审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并提出项目评审的具体要求,组织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考核。
(三)协调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监理、设计、施工等项目参建各方在财政投资评审中的工作。
(四)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监督。
(五)制定评审费用计取办法,将评审费用列入预算安排,支付委托评审费用,对预、结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评审业务进行监督。
(六)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并报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二)参加联席会议,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的事前、事中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职责
(一)牵头负责各自行业领域的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组织工作。
(二)负责对本专业的定额进行解释。
(三)参加联席会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编制并报批设计方案、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等有关真实合理详尽资料以及自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项目预、结(决)算编制及报审,并对以上结果负责。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及工程预、结算评审的主体责任,对于拒不履行业主负责制的,可暂停项目评审。
(三)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四)开工时,对施工单位实行资料一次性告知制,督促施工单位同步建立台账,定期上传监理日志、施工日志、签证等资料,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五)依法依规将项目预、结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评审。提供项目评审所需资料,积极配合财政部门预、结算评审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应当做好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使其积极参与和配合项目的踏勘、核对等评审工作并及时确认评审结果;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说明,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复核并签认预、结算评审结果, 在收到评审机构征求意见稿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对于3次以上(含3次)未参与或未配合项目评审的,财政部门有权暂停评审、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经财政部门确认的评审报告作为招标控制价的上限和支付工程款、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和处理决定,认真执行和整改。
(八)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地点和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及突破概算和预算投资。确因重大政策、规范标准调整,或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或设计有错误,需在项目合同价款范围外增加或变更工程的,先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其行政主管部门(若项目建设单位为国企,则行政主管部门为集团层面)提出增加或变更意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增加或变更工作内容合理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
1、累计增加金额低于合同价款5%或5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相关变更签证手续,工程竣工后直接办理结算;
2、累计增加金额超过合同价款5%或500万元以上的,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同意的,转市财政部门评审。
(九)项目隐蔽工程签证单和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单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派驻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隐蔽工程和重大变更签证必须做好影像资料和文字说明,并随项目预(结)算送审资料一起报送市财政部门。
(十)负责建设期的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申请、建成后竣工验收申报、办理资产和资料移交等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职责
(一)接受财政部门委托,依法依规独立开展预、结算评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二)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评审报告质量和进度负责,在受托咨询范围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按以下时限要求完成评审业务:
1、项目预算评审:送审金额3000万元以下,5天 ;送审金额3000万元(含)-10000万元,8天;10000万元以上的,10天;
2、项目结算评审:送审金额3000万元以下,20天;送审金额3000万元(含)-10000万元,35天;10000万元以上的,50天。
评审时间是指送审资料完整齐全,财政部门自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至确认评审结果的可控时长。不包括需要项目建设单位补充资料、反馈意见、参加核对和对结果确认等时间。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以任何形式泄密。对泄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行一票否决,泄密造成的后果一律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审核的相关单位收取费用或好处。
(八)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指导,履行合同约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联席会议
第十七条 为加快项目评审,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好项目评审过程中的争议问题,解决久审未结问题,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是指组织多个市直单位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遇到的专业、政策、定额、清单、合同等影响造价的争议问题,进行协商处置的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参会单位包括市审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依据项目专业特点参会。
(一)较大争议性问题:项目送审金额1亿元以上或疑难问题涉及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联席会议由该项目的市挂点领导主持召开,无挂点领导的,由市分管领导或市分管领导指派的人员主持召开;
(二)一般性争议问题:项目送审金额1亿元以下且疑难问题涉及金额1000万元以下,联席会议由市财政局主要领导主持召开。
第十九条 职责与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提交联席会议申请,确保申请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联席会议,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三)各参与部门负责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完成联席会议任务。
(四)主持人负责做出最终决策,并审批联席会议决策形成的报告。
第二十条 造价评审联席会议流程
一、召开联席会议的情况: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多次就争议问题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协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经财政部门核实确实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预、结算项目征求意见稿发业主单位5个工作日仍未回复或回复的意见无依据且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市财政部门根据评审实际需要提出召开评审联席会议,并向项目相关单位发出书面参会邀请,各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得拒绝参会,拒绝参会或缺席的单位,视为同意联席会议决策。
二、召开会议:联席会议召开前,财政部门、建设单位等应对待讨论的问题进行梳理,准备相关资料。
(一)财政部门介绍争议问题的相关情况;
(二)建设单位对问题进行补充,施工单位表达诉求;
(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争议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介绍;
(四)联席会议成员提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单位回答问题;
(五)除联席会议成员以外人员退场;
(六)联席会议成员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独立发表意见,并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联审终审制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联席会议形成的联席会议报告为依据,出具最终审核报告。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义务
(一)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专家组结论之外的论证细节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客观公正的进行论证答疑。
(三)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联席会议成员的管理,确保会议结论公平、公正。联席会议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有权要求更换联席会议成员:
(一)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
(二)私下接触有利害关系的,违规收受他人钱财或其他好处。
(三)透露联席会议论证结论之外的论证细节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其他影响联席会议结论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六章 评审资料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采用模拟清单项目评审资料
(一)立项批复或政府抄告、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项目建设决策文件。
(二)项目建设单位概算评审申请文件或英国威廉希尔公司签批概算评审文件。
(三)工程初步设计图纸及模拟清单纸质版、电子版。
(四)工程量计算底稿及电子版。
(五)经由业主确认的模拟清单初审报告书及电子版。
(六)送审资料承诺书及信息安全责任书及电子版。
(七)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八)其他评审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预算评审资料
(一)立项批复或政府抄告、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项目建设决策文件。
(二)项目建设单位预算评审申请文件或英国威廉希尔公司签批预算评审文件。
(三)工程施工图、图审记录及电子版。
(四)工程量计算底稿及电子版。
(五)经由业主确认的预算初审报告书及电子版。
(六)送审资料承诺书及信息安全责任书及电子版。
(七)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八)其他评审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结算评审资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结算评审文件或相关领导签批结算评审文件。
(二)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含变更、调整)。
(三)招、投标文件(含中标预算书及电子文档、中标通知单)。
(四)工程合同、协议(含补充合同、协议)。
(五)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竣工图纸及电子版。
(六)工程结算书及电子版。
(七)经由业主确认的结算初审报告书及电子版。
(八)工程量计算底稿及电子版与送审资料承诺书及信息安全责任书及电子版。
(九)工程签证单、工作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勘测报告等相关资料纸质文件及其电子文件。
(十)工程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其他评审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送财政部门预、结算审核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内容应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复,概算不得超过估算,预算送审金额不得突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合同价款范围外的累计增加金额超过合同价5%或500万的需依法依规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形,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评审:
(一)已开工或已实施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预算评审;
(二)未经政府批准、未执行政府采购或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因项目各参建单位工作不配合、资料不全或因发生重大送审漏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经协商会商程序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评审项目,财政部门作退审处理。
第三十条 现场已被覆盖或破坏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专门承诺项目现场的情况及被覆盖或破坏的原因,提供真实详细的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签证(含影像资料)、验收报告等相关佐证资料,建设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财政评审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可通过申请专项审计、司法程序等其他方式协调解决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指定评审机构,不得违规干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评审的独立性,不得向评审机构提出审减率等指令性要求,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代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结算评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预、结算评审过程中,因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可终止合同,并取消受理委托业务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行业管理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0日起执行,《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抚财评〔20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