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Z0001/2024-57442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抚府办发〔2024〕31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24-10-21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噪声监督管理,明晰监管责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予以明确,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表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表
序号 | 条款 | 法律内容 | 职责分工 |
1 | 第三十三条 |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 此条款由特殊活动主办部门牵头,会同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文广旅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其中: 生态环境部门对工业噪声提出限制性要求; 住建部门对建筑施工噪声提出限制性要求; 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文广旅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提出限制性要求; 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上的机动车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提出限制性要求; 交通运输部门对交通运输噪声提出限制性要求。 |
2 | 第四十二条 |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此条款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条款中规定的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应与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联网。 |
3 | 第四十三条 |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 此条款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夜间施工许可证明。 |
4 | 第七十条 |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此条款由城市管理、公安部门按职责依法处理。属于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处罚权,非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
5 |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此条款由发改部门、工信部门共同行使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
6 |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 此条款由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
7 | 第七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 此条款由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
8 | 第七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 此条款由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水利类项目由水利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处罚权;交通类项目中,国、省干道噪声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行使行政处罚权;农村公路噪声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处罚权;市政工程类项目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处罚权;房屋建筑施工项目由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
9 | 第八十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 此条款第一项属于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处罚权,非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处罚权;第二项、第三项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
10 | 第八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 此条款第二、三项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处罚权;第一、四项属于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处罚权,非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
11 | 第八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 此条款涉及特种设备产品产生的噪声污染问题,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余由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
其余未详细列出的条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执法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