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Z0001/2023-50877
发文机关: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政府办
文 号:抚府办字〔2023〕43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8-11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现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在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社会影响、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为规章的适时修改、废止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由负责政府规章执行的部门实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以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评估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单位具体实施评估工作或者评估工作中的部分事项。
第七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且实施已满三年的;
(二)调整对象发生改变,规章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尚不明确的;
(三)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以及社会公众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市人民政府及市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
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需要对规章进行修改、废止或者有紧急情况需要进行修改、废止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列入立法后评估年度计划的项目,评估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评估实施机关的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第九条 评估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从立法内容、立法技术和实施绩效等方面,对规章的全部内容进行整体评估,或者对其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评估实施单位应当重点对规章涉及的机构职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救助、行政给付等事项进行评估。
第十条 政府规章立法内容评估主要包括:
(一)合法性标准,即规章的制定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程序,是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合理性标准,即规章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方法是否必要、适当,设定职权与责任是否相统一;
(三)科学性标准,即规章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具有适当前瞻性,是否体现规律要求,是否适应时代需要,是否符合人民意愿,是否解决实际问题;
(四)协调性标准,即规章的各项制度之间衔接是否协调一致,与同位阶规章之间是否存在冲突,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五)规范性标准,即规章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谨,概念界定是否清晰,语言表达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操作性标准,即规定的制度及其程序是否符合本市实际且易于操作,措施是否高效便民;
(七)实效性标准,即政府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
第十一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实施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众代表、法律工作者等参加。评估小组具体承办评估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经费和组织保障等。评估方案报评估实施单位同意后实施。
(三)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会、问卷调查、专题调研、专家论证等方法,收集实施机关、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进行分析评价。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初步评估结论。
(五)形成评估报告。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论证,提出规章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改进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评估意见,形成正式的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评估过程、评估方式方法、评估时间,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
(二)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情况的分析和评价;
(三)评估结论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应当保障社会公众有效参与。评估实施单位应当在其门户网站登载规章全文和评估相关事项等信息,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评估工作应当自评估小组成立后3个月内完成,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延长1个月。
第十五条 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评估,评估报告经市司法行政部门评审后,报送市人民政府。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直接组织实施评估的,评估报告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评估报告是修改、废止规章,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
评估报告建议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市人民政府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根据立法后评估报告修改规章的,应当采纳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评估报告建议规章的配套制度需要完善或者实施情况需要改进的,规章实施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纳入年度全面依法治市考核。
第十八条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