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Z0001/2023-49829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抚府办发〔2023〕1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1-28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
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英国威廉希尔公司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赣府厅发〔2007〕6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并由个人购买的具有有限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及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 市住建、财政、自然资源、发改委、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下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回购: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愿退出并申请让政府回购的;
(二)购房人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违规使用经济适用住房拒不整改,又不愿以补交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方式退出的;
(三)连续四期以上(含四期)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购房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申购资格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以购房发票为准)加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息时间从购房发票时间起至回购核准时间止,计息率按照回购核准通过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基准利率计算。
回购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的费用包括:因购房产生的税费(包括契税、房屋维修资金及产权办证费用等)、因购房或房屋抵押产生的债务本息、购房后产生的房屋装饰装修费用、购房后到退房前产生的水、电、燃气、物业服务等服务性收费及其它应由购房家庭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 因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须退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回购其住房,回购价款按上述规定执行。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购的购房人,其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除由政府回购外,其不诚信行为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购房人本人和共同购房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八条 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筹集。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申请取得全部产权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颁发之日起满5年。
(二)购房合同上注明的购房人及所有共同购房人已签署书面意见同意购买全部产权;
(三)已交清购房款和已按贷款合同规定缴清按揭贷款本息或有关税费;
(四)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申请购买全部产权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购房人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2.房屋所有权人(含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产权人)身份证明;
3.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购房人同意购买全部产权书面意见;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已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购买全部产权书面意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市住建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格及需补缴的购房款进行审查核算。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予取得完全产权确认书》,载明应补缴的购房款金额、补交购房款的缴款码等信息情况;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付款。购房人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予取得完全产权确认书》,在规定期限内将应补缴的购房款缴入市财政专户,并获取经住建部门确认已缴款的财政电子票据。购房人未在缴款期限内足额补缴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购。
(四)登记。购房人凭市住建部门出具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准予取得完全产权确认书》、经住建部门确认已缴款的财政电子票据及其他必要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不动产变更登记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政府回购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完全产权应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补缴的标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的同地段商品住房购买评估价格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初次购买价格差价补交,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购房款=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的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购买评估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初次购买价格
第十二条 补缴的购房款应优先用于补缴土地出让金(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除外),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按申请时基准地价的10%确定,剩余部分再上缴市财政保障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回购、建设、管理保障房等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过程中的税、费、维修资金等按国家商品房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六条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抚府办发〔2019〕79号)即行废止。本实施细则由市住建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