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Z0001/2022-47769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抚府办字〔2022〕45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22-11-30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引导各级和社会力量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根据《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16号)《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赣民规字〔2022〕4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运营、依法登记并在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以及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护理型养老床位是指在养老机构内为保障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的床位设施。护理型养老床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配备护理床,具备移动、防滑、辅助起坐等基础护理功能。
(二)老年人居室、卫生间、浴室、餐厅、公共活动空间实现无障碍。
(三)配备协助失能老年人移动、就餐、洗浴、如厕等基本生活和服务所需辅助器具。
(四)按照全失能、部分失能人员1:3、1:6的比例配备专业养老护理员。
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建设的养老机构,其床位均纳入护理型养老床位范围。
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应当设置功能分区,严格区分医疗床位和养老床位,并实行物理隔离;符合护理型养老床位条件的床位,纳入护理型养老床位范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老年人。
第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信息公开、规范管理、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各地按照“谁备案、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分级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的审批以及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配合做好资金结算等工作。
第七条 申请建设和运营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以下七项基本条件,其中申请补助的个人、养老服务机构均需符合第(七)项条件:
(一)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以及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江西省养老综合服务平台。
(二)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相关要求。
(三)服务质量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申请年度内未发生卫生、防疫、消防、食品等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与入住老年人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入住老年人或家属满意度测评达到90%以上。
(四)连续经营满12个月且继续经营。经营时间自取得民政部门备案回执之日起算;2019年1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从取得许可证书之日起算。
(五)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账目清晰。
(六)按要求执行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七)未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未涉嫌从事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活动。
第八条 建设补助
(一)民办机构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1.补助范围: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本辖区内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达一级及以上,正常运营1年以上,经评估合格的社会力量投资的护理型养老院、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下列项目和床位不纳入补助范围:公寓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已纳入城企联动普惠养老试点资金支持的项目;政府已完成硬件建设和室内装修、基本具备运营条件,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的公建民营项目不在补助范围。不具备护理条件的自理型养老床位;设区市中心城区单个养老机构床位超出500张的部分、县(市)单个养老机构床位超出300张的部分;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中的医疗床位。
2.补助条件:除需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2)床位应为护理型养老床位,且以实际运营的床位为补助依据。
(3)护理型养老床位总数不少于20张,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且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机构总床位数比例不低于60%。
(4)获得补助的护理型床位5年内不得改变养老服务性质。
3.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其中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的床位每张补助10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每张4000元。补助资金由机构备案属地财政统筹承担。
由社会力量完成室内装修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参照租赁房屋改建床位给予补助,但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投入总额的50%。
2021年底前已获得一次性建设补助的护理型床位,不得按照新的补助标准找平补差。2021年底前已获得一次性建设补助的自理型养老床位,经改造升级达到护理型养老床位条件的,可根据新老标准差申请差额补助。
(二)家庭养老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1.补助范围:按照“自愿申请,民政审批”原则,为具有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户籍的60岁及以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失独、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80周岁及以上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等建设家庭床位。
2.补助标准:按照失能老年人家庭最高不超过5000元/户、部分失能老年人家庭最高不超过3000元/户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已享受残疾人适老化改造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补助资金由机构备案属地财政统筹承担。
第九条 运营补助
(一)民办机构运营补助
1.补助范围: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由第三方运营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公寓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和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中的医疗床位不在补助范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协议承担特困供养对象兜底保障任务的,收住特困供养对象的床位不在补助范围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补助条件:机构申请运营补助除需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养老护理员配比达到要求,且养老护理员已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2)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江西省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并及时更新。
(3)投入运营时间已满一年或自上一次获得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时间已达到一年。
3.补助标准: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补助(入住未满1个月但达到15天以上的按1个月计算,未达15天的不予补助)。
补助标准分别以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为基准,未参加等级评定或参加等级评定但未获得评级结果,按照1倍系数予以补助;评定结果为1-5级的,分别按照1.05倍、1.1倍、1.15倍、1.2倍、1.25倍系数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机构备案属地财政统筹承担。
(二)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
1.补助范围: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本辖区内社会力量运营的街道社区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用餐的城市中央厨房;社区老年食堂等项目。
2.补助条件:
(1)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食品卫生许可证(未提供餐饮服务的除外)。
(2)年度内持续运营满10个月以上,服务老年人数到达20人以上,老年人服务满意率达80%以上。
(3)开业运营以来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非法集资、欺老虐老、推销“保健”产品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3.补助标准:街道社区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每年补助15万元;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每年补助7万元;社区养老服务站每年补助4万;为老年人提供用餐的中央厨房每年补助6万元;社区老年食堂每年补助2万元。补助资金由机构备案属地财政统筹承担。
(三)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助
补助范围:为年满60周岁及以上、能力评估达到中度、重度失能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建床老年人(含寄养老人)服务的运营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助标准:按照家庭照护等级,每床每月补助200元、300元。补助资金由机构备案属地财政统筹承担。
(四)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1.补助范围:经民政部门批准的为“六类”人群开展上门助餐、助洁、助浴等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2.补助条件:在年度内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户数分别到达30户以上,且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85%及以上。每月为自理老年人服务1次、部分失能老年人服务2次、全失能老年人服务4次。
3.补助标准:按照每次服务补贴60元的标准。补助资金由机构备案属地财政统筹承担。
(五)幸福食堂老年人助餐补助
1.补助对象: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运营老年食堂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2.补助条件:
(1)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
(3)截止本年度10月30日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4)为提供老年人营养膳食,自觉接入并接受智慧养老平台监管。
3.补助标准:
按照智慧养老平台监管统计的老年人实际就餐人数,给予:“六类”人群每人每天补助两餐,农村老年人每人每餐3.5元、城市老年人每人每餐4.5元就餐补助;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一次。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按2:8承担。鼓励各县(区)在确保六类人群的前提下,探索普惠更广、可持续的助餐群体和助餐模式。
第十条 人才发展补助
(一)在职养老护理员持证补助
1.补助范围:本辖区内编外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
2.补助条件: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及以上或相关专业等证书,且在职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
3.补助标准: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补贴资金由机构备案属地财政承担。
(二)养老从业人员特殊岗位补助
1.补助范围:辖区内所有编外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
2.补助条件:本辖区范围内持有养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其他相关专项能力证书,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持续工作满一年限的养老从业人员。
3.补助标准:满1年的每月补助100元,经考评合格,每增加1年服务每月补助增加50元,最高补助每月不超过500元。公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由机构备案属地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补助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补助
1.补助范围:辖区内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
2.补助条件: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年度内被省、市评定为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的养老机构。
3.补助标准:分别补助1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承担。
(二)“党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补助
1.补助范围:辖区内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被认定为市级“党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点。
2.补助条件:
(1)乡镇(街道)党委必须高度重视“党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村(社区)党组织坚强有力,党组织和党员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发挥较好作用。
(2)必须在人口居住相对集中、交通相对便利的区位布设,具备助餐、助安、助医、助娱等服务功能,设有统一设计铭牌标识,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保持日均服务对象15人以上,月运营时间不少于24天(特殊情况关闭的除外)。
(3)与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基层阵地整合设置的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优先。
3.补助标准:每年认定30个示范点,每个示范点补助2万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其他补助
(一)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助
1.补助范围:辖区内所有备案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
2.补助条件:在民政部门备案,运营满一年以上,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欺老、虐老等行为的。
3.补助标准:保费标准为每床每年110元。公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由机构备案属地财政承担。
(二)养老服务创新补助
1.补助范围:辖区内养老服务协会、企业或社会组织。
2.补助条件:制定养老服务规范或形成养老服务经验做法,并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推广实施的。
3.补助标准:被全国推广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被全省推广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本细则内的各类运营补助不重复享受,只可就高享受一项。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各级民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当地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将养老服务机构相关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主动申报。凡符合补贴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主动进行申报,并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等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县(区)民政局。申报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二)审核审批。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社区居家养老(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建设补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幸福食堂伙食补贴由各县(区)民政局组织专班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核实和审批后,将各项补贴申请审批表、补贴统计表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现场抽查评估,确定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
第十六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补助资金、接受核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不得通过改变机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双重登记为企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形式重复申请补助。
第十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民办养老机构接受的补助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获得一次性建设补助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业务,五年内不得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否则须全额退回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补助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补助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九条 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和运营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应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停拨补助资金,暂停该养老机构年度申请资格;经整改仍不符合资助条件或拒不整改的,取消养老机构补助资格,追缴已拨付补助资金。
对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或通过虚报老年人数、弄虚作假提高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等手段骗取运营补助资金的,根据《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补助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将其违法信息归集在该机构名下,列入本市养老机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能依法诚信、客观公正履行评估职责的要严肃处理,并及时告知其登记注册机关。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每年应定期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布养老机构补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支出职责落实养老服务经费,足额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补贴发放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补贴的补助条件,认真审核申报资料,现场核查补助条件,严格补贴标准,做到不漏不错一院、一人、一床,确保应补尽补。申请单位凡虚报、恶意骗补的,一经查实追回补助资金,并取消该机构2年内申请相关补贴资格。
第二十四条 补贴申报和发放过程中,各地要严格遵守各项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运营补助。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审批表
养老机构填写 | 机构名称 | 开始经营时间 | ||||||||||
地址 | 是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 重大服务纠纷 | |||||||||||
是否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 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营 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 | ||||||||||||
是否涉嫌从事养老诈骗、 非法集资等活动 | ||||||||||||
申请补助类别 | □新建补助 □扩建补助 □自有房产建设补助 □租赁房屋改建补助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补助 | |||||||||||
机构类型 | □护理型养老机构 □老年养护院 □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其他 | |||||||||||
用地方式 | □划拨土地建设 □出让土地建设 □租赁土地建设 □集体土地建设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投资规模(万元) | |||||||||||
床位总数 | 护理型床位总数 | |||||||||||
新增护理型床位数 | 申请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床位数 | |||||||||||
资助标准/每床(元) | 申请补助资金总额 (万元) | |||||||||||
收住老年人总数 | 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备案回执(设立许可证)编号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 银行账户名称 | |||||||||||
工作人员总数 | 养老护理员数/持证人数 | 执业医生 人数 | 注册护士人数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手机 | |||||||||||
项目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填写 | 本人郑重声明以上信息完全真实。如能获得补助资金,本人承诺将用于规定用途,5年内不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如以上信息不属实,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属地民政部门实地核查意见 | 核定申请补助类别 | □新建补助 □扩建补助 □自有房产建设补助 □租赁房屋改建补助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补助 | ||||||||||
核定总床位数 | 核定护理型床位数 | |||||||||||
核定新增护理型床位数 | 核定补助金额(万元) | |||||||||||
经实地核查,该机构符合补助条件。以上信息属实,如有虚假,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核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相关证书和佐证材料必须提供复印件;2.实地核查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核查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准确;3.此表一式三份,由申报机构、属地民政、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审批表
养老机构(实际运营方)填写 | 机构名称 | 开始运营时间 | ||||||||||||
地址 | 是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 重大服务纠纷 | |||||||||||||
是否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 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营 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 | ||||||||||||||
是否涉嫌从事养老诈骗、 非法集资等行为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备案回执 (设立许可证)编号 |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电话 | |||||||||||||
运营方式 | □民办养老机构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其他 | |||||||||||||
养老机构 评定等级 | □无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 |||||||||||||
床位总数 | 护理型床位数 | |||||||||||||
工作人员 总数 | 养老护理员数/持证 人数 | 执业医生人数 | 注册护士人数 | |||||||||||
入住老年人总数 | 申请运营补助人数 | 其中:中度失能老年人数及补助标准 | ||||||||||||
重度失能老年人数及补助标准 | ||||||||||||||
养老机构(实际运营方)填写 |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 |||||||||||||
本人郑重声明以上信息完全真实。如能获得补助资金,本人承诺将用于规定用途。如以上信息不属实,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机构(实际运营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属地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 入住老年人 总数 | 经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定老年人数 | 其中:中度失能老年人数 | |||||||||||
重度失能老年 人数 | ||||||||||||||
养老机构评定等级 | □无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 |||||||||||||
核定补助金额(万元) | ||||||||||||||
经实地核查,该机构符合补助条件。 以上信息属实,如有虚假,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核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相关证书和佐证材料必须提供复印件;2.实地核查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核查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准确;3.此表一式三份,由申报机构、属地民政、财政部门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