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FZ0001/2021-38528
发文机关: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抚府办字〔2021〕31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 2021-06-03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审批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优化审批流程,不断创新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方式,全力打造“四最”营商环境,依据《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0〕8号)、《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抚府办发〔2019〕5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重点建设项目包括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本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内项目和拟纳入下一年度内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内项目。其他项目经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策划生成
第二条 项目策划生成依托工程建设项目业务协同平台(以下简称协同平台)具体实施,开展建设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拟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未立项、尚在前期研究工作阶段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纳入协同平台进行项目策划。
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特殊重大项目或涉及军事、保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部门在协同平台上传的意见应为本部门正式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的依据,各部门正式审批意见原则上不得与先前策划时在协同平台上提出的意见相抵触。
第四条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改办)负责协同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协调监督及统计分析;负责项目策划生成的有关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涉及空间的规划审查、协调;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业务协同制度的制定、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五条 参与协同平台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同步建立本部门内部运行制度,明确策划生成工作的责任科室及人员,明确账号管理权限、信息接收、审核研究、意见推送等工作的实施流程及细则,明确各个内部环节的时限,明确涉及人员工作职责,形成规范化操作流程,第一时间响应协同平台工作任务,及时推送单位意见,提升平台运行的规范化、权威性及运行效率。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要根据市工改办要求,及时完善项目建设信息并向平台进行推送。
第七条 协同平台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通过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交换。经协同平台策划生成成功的项目,各部门最终确定的业务意见和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策划信息,由协同平台推送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在协调过程中不具备生成条件的(包括未通过空间协调、未通过可行性研究协调),由项目发起部门返回储备库,标注返库项目、返库原因、责任部门(负责解决涉及问题的部门)等。责任部门每周跟踪返库项目进展,待相应建设条件满足后,再次推送给市发改委启动项目,继续进行未完成的流程。已通过空间协调的返库项目重新启动时无需再进行空间协调。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业务协同系统“一张蓝图”的编制、深化、维护、动态更新工作,涉及空间的规划的具体审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提出的年度编制计划要求,以全市空间战略为依据,以“一张蓝图”为工作底图,组织开展本行业的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一张蓝图”未完成前,以“两规”(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融合数据作为底图,为项目决策提供参考信息。
第九条 由市发改委牵头,各项目建设单位协同,将本年度需开展策划生成的项目导入储备项目库。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拟启动项目开展初步研究,提出初步方案,形成启动项目策划的书面文件并附上项目启动计划,经市发改委审核后提交协同平台。项目启动计划,应明确:项目选址意向(含所有界址点坐标)、初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方案、初估投资等指标(相当于预可行性研究深度)、业主(代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局接收到市发改委推送的项目启动信息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对项目建设条件并完成规划与选址(含边界图),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需要,推送至市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核实用地空间等建设条件。因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项目建设条件核对及规划预选址(含边界图)的,应书面向市工改办说明。
各部门应在收到推送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协同平台反馈核实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对项目建设无异议,在审批过程中不得再提出本部门的行业规划及建设条件方面的审批意见。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反馈意见的,应书面向市工改办进行说明。
各部门反馈意见应明确:提出项目应满足的行业指标或行业要求;涉及办理规划调整、农转征、林转用的,应写明规划调整进展并明确手续办理的途径、时间、联系人。如涉及区(县)业务,由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函询协调;项目资金落实意见。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综合各部门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选址和建设条件初步核实意见推送至市发改委。
若各部门的核实意见存在分歧或否定性意见,由市工改办牵头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并调整符合项目建设条件的,由市自然资源局形成意见后,按程序推送市发改委。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返回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接收到市自然资源局推送的建设条件核实信息后,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提交协同平台。至此,项目策划生成工作的前期工作计划阶段办结。
市发改委正式下达前期工作计划时,应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国家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对项目进行赋码,项目进入审批阶段后以此项目编码进行各项审批申报工作。原则上赋码后的项目名称不再更改。
暂不下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市发改委应在协同平台上备注原因并将项目返回项目储备库。前期工作计划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编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责任部门、业主单位等内容。
第十四条 经协同平台策划生成并正式下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市工改办推送至市发改委重点办,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再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调整。如建设方案发生调整,涉及空间变化的,需要重新开展项目策划生成。行业主管部门需重新按程序向市发改委提出调整申请。
第三章 容缺审批+告知承诺
第十五条 “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指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以下简称容缺材料)的情形下,经项目建设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以先行办理。法律、法规对项目审批事项另有规定,无法实行“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的,从其规定。
主审材料指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必需的主体材料。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但该前置审批事项已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可以作为主审材料。
容缺材料指主审材料以外,依法依规需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资质证明、意愿证明,或者其他辅助材料等。
第十六条 “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遵循“自愿申请、提前介入、平行推进、及时转换”原则,适用于项目开工之前需办理的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权力、政府内部管理、强制性中介服务等事项。
第十七条 各审批事项“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的主审材料和容缺材料以清单方式列明。(见附件)
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市直部门对主管的事项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市工改办,由市工改办按程序审定后予以调整公布。
第十八条 项目具备审批事项主审材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愿申请对该事项采取“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并提交承诺书。
承诺书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容缺材料清单、承诺事项等 (见附件)。
第十九条 项目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受理时限予以受理。
项目主审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补齐补正主审材料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审批部门受理后,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工作流程、审查要求、办理时限等进行容缺审批。
容缺审批不会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并可以通过批后监管纠正的,审批部门可以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
容缺审批可能会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审批部门应当出具明确的初审意见,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或者部门“容缺审批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报建单位应当于项目开工建设之前补齐容缺材料。未补齐容缺材料且取得全部必须得正式审批文件(证照),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审批部门对补齐的容缺材料审查后,未对初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对初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初审意见应当作废,并按照该事项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审批部门应当在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业务办理平台上办理容缺审批业务。受理后开始计算审批时间,容缺审批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或者初审意见后即作挂起处理,补齐容缺材料或者将初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后予以办结。
第二十四条 项目报建单位作出不实承诺、以隐瞒相关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容缺审批、未取得全部必须得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就开工建设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项目建设单位纳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在容缺办理阶段,审批部门可以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审批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先不缴纳相关规费,但应当在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之前缴纳。
第二十六条 初审意见不具有正式审批文件(证照)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的审批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前置审批事项的初审意见后,可凭初审意见申请容缺办理。审批部门或中介服务机构对初审意见应当先行予以认可,作为办理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审批文件(证照)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报告、通航论证报告等文本编制及招标相关前期工作的,可凭该事项的初审意见开展。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采取“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因下列情形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损失等风险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负。
(一)因补齐的容缺材料对初审意见发生重大变更或产生实质性影响,导致需要重新办理该事项审批或者影响其他事项审批的;
(二)因补齐的容缺材料造成初审意见与正式审批文件(证照)不一致,导致相关损失的;
(三)因不能补齐容缺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导致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其他非因审批部门及工作人员过错或者过失行为,导致相关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如与《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等规定存在不一致,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章 模拟审批
第三十条 模拟审批是指项目未供地前,为使项目早日开工,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现行项目审批流程要求准备报批资料,各审批部门视同该主体已取得土地,并按现行审批要求对报送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批审查,出具模拟审批意见。供地手续完成并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由各审批部门对模拟审批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将模拟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的一种审批模式。
第三十一条 自愿申请原则。模拟审批以自愿为前提,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相关规定作出承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模拟审批受理专窗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模拟审批申请,并开展模拟审批的协调、流转。
提前介入原则。申请模拟审批前,由模拟审批受理专窗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所需材料清单,并协调各审批部门指导申请单位提前编制好文书、报告和设计方案等清单材料。
并联办理原则。模拟审批实行同步办理、并联审批。
垂直衔接原则。审批事项涉及省级层面的,对口审批部门负责相关事项的协调办理。
及时转换原则。取得土地手续后,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模拟审批文件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
第三十二条 模拟审批的范围。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以及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 申请进入模拟审批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国家法律和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政府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不受以下条件限制):
3.模拟审批的项目特定主体应明确,并已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已通过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4.预计两个年度内能取得用地手续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申请模拟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模拟审批受理专窗提出申请。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第三十五条 模拟审批受理专窗接件后,5个工作日内征询相关审批部门意见,符合进入模拟审批条件的,下发《模拟审批告知书》;不符合模拟审批条件的,告知申请单位暂缓进入模拟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审批部门视同该主体已取得土地,对报送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查。模拟审批环节分规划用地、立项、图纸审查三个阶段实行并联审批,各并联审批阶段涉及审批材料不齐全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由项目建设单位作出承诺限时补正,审批部门先行进行模拟审批。
规划用地阶段。同步开展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划拨用地)、提出规划条件,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用地预审和规划条件批准后,下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划拨用地)和规划条件通知书,申请单位按要求编制可研、环评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等后续审批文本,3个月内完成。
立项阶段。同步开展科研批复、节能评估审查、环评审批、水土保持及涉水项目审批,规划总平设计方案审批,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不含专家组评审、规委会审议、市政府审批及公示时间)
规划设计方案批准后,申请单位按要求设计施工图并完成联合图审,3个月内完成。
图纸审查阶段。同步开展初步设计审查(含概算),施工图审查,节能审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事项等并联审批,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上述模拟审批环节涉及听证、踏勘、公示和专家评审等事项,不计入部门审批时间。法律、法规有明确时间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听证、公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踏勘、专家评审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 模拟审批不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各部门按现行审批政策要求,出具注有“模拟审批文号”的预审批文件,填写审批日期,建立模拟审批文件信息共享机制,原件由审批部门报模拟审批受理专窗建档备案。
第三十八条 模拟审批文件可作为中介机构咨询、编制文书及设计招标提供参考,不作为项目开工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涉及省级审查审批事项,由对口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报模拟审批受理专窗备案。
第四十条 领取模拟审批各类审批文书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现行审批要求补齐相关审批材料。
第四十一条 取得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后,进入文件转换阶段,在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善有关资料后,审批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依次作出正式批复,将模拟审批文件转换为正式批复文件。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批事项标准,按规定缴纳各项规费,领取正式审批文件,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
第四十三条 已通过模拟审批的项目,在文件转换阶段,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开展模拟审批:
1.土地使用权不能取得;
2.项目建设地点或用地范围发生变更;
3.项目功能、性质、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更;
4.项目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更;
5.总投资发生重大变更;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第四十四条 模拟审批阶段,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评估评审产生的评估评审费用参照正式审批费用执行。除由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评估评审外,所产生的一切其他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工改办、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策划生成流程
2.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事
项清单
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承
诺书
4.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项目模拟审批申请书
5.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申请模拟审批项目基本信息表
6.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申请模拟审批项目承诺书
7.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项目模拟审批告知单
8.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项目模拟审批告知流转
附件1
项目策划生成流程
附件2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事项办理 项目范围 | 材料 序号 | 申办材料 | 材料提供适用情形 | 材料类型 | |
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按最新版本执行,当前执行版本为2017年本,见赣府发【2O17】7号文)中的项目需办理 | 1 | 项目申请报告 | 主审材料 | ||
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涉及划拨用地、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或同意开展相关前期工作的函件替代) | |||||
3 |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投资字〔2012〕1824号)明确的重大项目 | 容缺材料 | |||||
4 |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5 |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购项目申请报告还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 外商投资项目 | 容缺材料 | |||||
2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政府内部管理 |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 | 1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 已列入相关规划或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无需提供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2 |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 主审材料 | ||||||
3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主审材料 | ||||||
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或同意开展相关前期工作的函件替代) | |||||
5 | 节能审查意见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6 |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投资字〔2012〕1824号)明确的重大项目 | 容缺材料 | |||||
7 |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8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 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3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政府内部管理 | 采用直接投资和安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 | 1 |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2 | 项目初步设计报皆串批中清文件 | 主审材料 | ||||||
3 | 项目初步设计文本 | 主审材料 | ||||||
4 |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煤矿建设项目需办理 | 1 | 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报告 | 主审材料 | ||
2 | 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3 | 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精査)地质报告 | 主审材料 | ||||||
4 | 项目安全与评估报告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5 | 项目初步设计文本 | 主审材料 | ||||||
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行政许可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椎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办理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申请表及申请报告(格式参考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模板,另在报告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等情况) | 容缺材料 | ||
2 | 项目建设依据 | 容缺材料 | ||||||
3 | 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1S面文件 | 主审材料 | ||||||
4 | 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格式参考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模板,另在意见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压覆矿等情况,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的符合性说明〉 | 主审材料 | ||||||
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行政许可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椎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办理 | 5 |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意见,沿线各乡镇意见 | 项目涉及敏感区域(自然保护区等特定管辖区域)或敏感事项(涉及社会安全、环境风险、易燃易爆危险品等)需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线性工程需提交沿线各乡镇意见 | 主审材料 | |
6 |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出具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涉及耕地踏勘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涉及节地评价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建设项目涉及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交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论证及专家论证意见 | 主审材料 | ||||||
7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研究报告,并附专家论证意见 | 霏要编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研究报告的项目 | 主审材料 | |||||
8 |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备案证明或批复,未压矿的需供查询核实情况说明,并附项目评估范围区TXT格式坐标 | 位于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项目 | 容缺材料 | |||||
9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含专家审查意见及评估成果归档凭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诺书 | 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外及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指导目录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含专家审查意见及评估成果归档凭证);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诺书 | 主审材料 | |||||
10 | 土地分类面积表及项目IXT格式坐标 | 主审材料 | ||||||
6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需办理 | 1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容缺材料 | ||
2 |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容缺材料 | ||||||
3 | 项目四至范围(附图)、用地权属及拆迁情况 | 主审材料 | ||||||
4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涉及出让用地的建设项目 | 容缺材料 | |||||
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涉及划拨用地、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 | 容缺材料 | |||||
7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需办理 | 1 | 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建房报告及农民住宅建设审批表 | 主审材料 | ||
2 | 村级公示材料(必须有符合一户一宅用地条件的公示内容) |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民住宅,其中简要设计说明仅适用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 主审材料 | |||||
3 | 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 容缺材料 | ||||||
4 | 专业测绘图,需注明老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 主审材料 | ||||||
8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需办理 | 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容缺材料 | ||
2 | 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设计人员注册章)及其电子文档 | 主审材料 |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主审材料 | |||||
4 | 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不占用土地的管线类项目除外;属原有房屋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仅提供不动产权证) | 容缺材料 | ||||||
9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行政许可 | 一般建设项目均需办理(环评文件类别按最新版本执行.当前执行的为2017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2018年部分修改稿) | 1 |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 主审材料 | ||
2 |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 主审材料 | ||||||
3 |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 容缺材料 | ||||||
4 | 公众参与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 | 主审材料 | ||||||
10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行政许可 |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项目需办理 | 1 | 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 主审材料 | ||
2 |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3 |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包括排污口选址方案、建设方案、排污口设置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水环境保护及风险防范措施 | 主审材料 | ||||||
4 | 与排污口设置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或达成的协议 | 容缺材料 | ||||||
11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行政许可 | 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需办理 | 1 | 超限高层建筑工利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表 | 主审材料 | ||
2 |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 主审材料 | ||||||
3 | 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主审材料 | ||||||
4 | 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 | 主审材料 | ||||||
5 | 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专业部分,含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出图专用章和执业专用章) | 主审材料 | ||||||
6 | 相应的说明文件 | 涉及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的项目 | 主审材料 | |||||
7 | 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 涉及需进行模型抗能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 | 容缺材料 | |||||
8 |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9 | 规划(建筑)方案批准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10 | 风洞试验报告 | 涉及进行风洞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 | 容缺材料 | |||||
11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对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规定的特殊防范类(甲类)建筑工程 | 容缺材料 | |||||
12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按照消防法的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需办理 | 1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 主审材料 | ||
2 | 项目单位身份证明文件(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容缺材料 | ||||||
3 |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容缺材料 | ||||||
4 | 消防设计文件 | 主审材料 | ||||||
5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6 | 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 依法需要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 | 容缺材料 | |||||
7 | 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 主审材料 | |||||
13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的项目需办理 | 1 | 工程建设涉及绿地、树木审批申请文件 | 主审材料 | ||
2 | 项目施工平面图、涉及影响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树木平面图,树木移植、大修剪方案(含现状树木位置图) | 主审材料 |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的项目需办理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4 | 古树名木移植专家论证意见 | 仅涉及古树名木移植时提供 | 容缺材料 | |||||
5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设计变更方案和图纸 | 容缺材料 | ||||||
6 | 项目完工后恢复协议(包括恢复承诺书恢复具体时间和方案) | 容缺材料 | ||||||
14 | 市政设施建设类 审批 | 行政许可 | 涉及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涉及占用城市道路,涉及挖掘城市道路,涉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项目需办理 | 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文件 | 主审材料 | ||
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清晰 | 3 | 市政设施建设的设计文书 | 主审材料 | |||||
4 |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含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及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案〉 | 容缺材料 | ||||||
5 | 占用城市道路的平面图 | 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 | 容缺材料 | |||||
6 | 挖掘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放样资料;挖掘破路设计图和挖掘道路的施工组织设计 | 涉及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 | 主审材料 | |||||
7 | 城市排水指导意见 | 对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建设项目 | 容缺材料 | |||||
8 | 对桥梁、隧道的沉降和位移的监测方案,以及对桥梁、隧道影响的分析评估报告,或原设计单位的荷载验算书及安全技术意见 | 涉及挖掘城市道路,并需在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域内申请的挖掘项目 | 主审材料 | |||||
14 | 市政设施建设类 审批 | 行政许可 | 涉及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涉及占用城市道路,涉及挖掘城市道路,涉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项目需办理 | 9 | 安全评估报告(桥梁、隧道的原设计单位的荷载验算书及技术安全意见、施工组织、事故预警和应急抢险方案、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定期自行检修方案和配合桥梁管理部门做好日常检测、养护作业的承诺书) | 涉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建设项目 | 主审材料 | |
15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涉及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涉及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需办理 | 1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申请文件 | 主审材料 | ||
2 | 同意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排水、污水设施的书面意见 | 容缺材料 | ||||||
3 | 具有市政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迁移、改建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位置平面图及详细数据资料 | 主审材料 | ||||||
16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行政许可 | 在全省行政区划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办理 | 1 | 并联审批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主审材料 | ||
2 |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3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16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行政许可 | 在全省行政区划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办理 | 4 | 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或标底)、施工合同(需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监理合同(需监理的项目 则提供) | 主审材料 | ||
5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容缺材料 | ||||||
6 |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 容缺材料 | ||||||
7 |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容缺材料 | ||||||
8 | 现场联合踏勘意见。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现场踏勘意见原件(需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交通、水电等条件,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需要;有关监督机构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核验的内容) | 容缺材料 | ||||||
9 | 施工组织设计(需监理的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 | 容缺材料 | ||||||
10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容缺材料 | ||||||
11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 容缺材料 | ||||||
12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 容缺材料 | ||||||
13 |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 容缺材料 | ||||||
17 | 建筑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 审查 | 中介服务 |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办理 | 1 | 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准文件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2 | 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主审材料 | ||||||
18 | 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除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外的港口规划范围内新、改、扩建的码头工程(含新装码 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简称港口工程以及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 船建筑物等航道设鲍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改、扩建活动(简称航道工程)需办理 | 1 | 申请文件或行政许可申请书 | 主审材料 | ||
2 |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电子版本 | 主审材料 | ||||||
3 | 初步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19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新改扩建需办理 | 1 | 申请文件 | 主审材料 | ||
2 | 施工图审查单位意见 | 主审材料 | ||||||
3 | 初步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 | 容缺材料 | ||||||
20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新改扩建需办理 | 4 |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电子版本 | 1.项目单位报批初步设计时应提供建设单位管理机构设置及主要管理人员情况;2. PPP项目在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投资人招标、组建建设管理机构的,报批初步设计可不提供,但报批施工图设计应提供 | 容缺材料 | |
5 | 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需的专题论证材料 | 对涉及特殊复杂工程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跨海或特大水体的水下隧道、跨径1000米以上的特大桥梁、长度10公里以上的特长隧道应提供 | 容缺材料 | |||||
21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新改扩建需办理 | 1 | 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2 | 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 容缺材料 | ||||||
3 | 征地的批复或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4 | 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 主审材料 | ||||||
5 | 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情况 | 容缺材料 | ||||||
6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 容缺材料 | ||||||
7 |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 容缺材料 | ||||||
8 |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9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22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行政许可 |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建设项目需办理: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5.在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 1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核) | 主审材料 | |
2 | 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 容缺材料 | ||||||
3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容缺材料 | ||||||
4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 主审材料 | ||||||
5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 |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其中,重要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第10项防洪评价报告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6 |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等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 容缺材料 | ||||||
7 | 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 容缺材料 | ||||||
8 |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 容缺材料 | ||||||
9 | 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荃、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 容缺材料 | ||||||
10 | 防洪评价报告 | 主审材料 | ||||||
11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主审材料 | |||||
12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主审材料 |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行政许可 |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建设项目需办理: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5.在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 13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容缺材料 | ||
14 | 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 | 容缺材料 | ||||||
15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申请书 |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16 | 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 | 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原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 主审材料 | |||||
17 |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 容缺材料 | ||||||
18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 在跨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修建 | 容缺材料 | |||||
19 | 拟报批水工程或河道整治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主审材料 | ||||||
20 | 项目涉及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 主审材料 | |||||
21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 容缺材料 | ||||||
23 | 取水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单位和个人需办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1 | 取水许可申请书 | 主审材料 | ||
2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容缺材料 | ||||||
3 | 项目备案文件 | 属备案类项目的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4 |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容缺材料 | ||||||
5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 主审材料 | ||||||
6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主审材料 | ||||||
7 | 初审文件 | 容缺材料 | ||||||
24 | 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占用农业海済水源福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权及水源权排工程设施的项目 | 1 |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2 | 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申报文件 | 主审材料 | ||||||
3 | 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设计文件 | 容缺材料 | ||||||
4 | 占用灌排设施申请表 | 主审材料 | ||||||
5 | 与被占用灌排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利益相关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 容缺材料 | ||||||
25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办理 | 1 | 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文件 | 主审材料 | ||
2 | 初步设计文本 | 主审材料 | ||||||
3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気文件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4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批复文件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5 | 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及审核意见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6 | 资金筹措文件 | 容缺材料 | ||||||
7 | 项目建设及管理机构批复文件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8 | 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 容缺材料 | ||||||
9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或同意开展相关前期工作的函件替代) | ||||||
10 | 取水许可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25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办理 | 11 |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备案证明或批复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12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件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13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26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 许可 | 行政许可 | 涉及地下文物的,必须进行考古问查、勘探和发掘的项目需办理 | 1 | 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求意见文件(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必须进行该工程的理由说明) | 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帖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2 | 建设单位申请文件 | 主审材料 | ||||||
3 |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包括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华仲.建设工程设升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题平面图、平面、立面、剖 面图) | 主审材料 | ||||||
4 | 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设计 | 容缺材料 | ||||||
5 | 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 | (一)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容缺材料 | |||||
6 | 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 主审材料 | ||||||
26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 许可 | 行政许可 | 涉及地下文物的,必须进行考古问查、勘探和发掘的项目需办理 | 7 | 申请书(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文物名称;工程名称、地点、规模) | 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主审材料 | |
8 |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包括1/500 或1/2000现状地形图,并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 主审材料 | ||||||
9 | 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外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设计 | 容缺材料 | ||||||
10 | 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 | (一)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容缺材料 | |||||
11 | 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 (一)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主审材料 | |||||
12 | 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26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 许可 | 行政许可 | 涉及地下文物的,必须进行考古问查、勘探和发掘的项目需办理 | 13 |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文件 |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原进行大型 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葬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 主审材料 | |
14 | 建设工程范围相关材料 | 主审材料 | ||||||
15 | 经有考古发掘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文物资源调查评估报告 | 主审材料 | ||||||
27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 | 行政许可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需办理 | 1 |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 主审材料 | ||
2 | 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3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容缺材料 | ||||||
4 |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相关图纸 | 主审材料 | ||||||
28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需办理 | 1 | 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2 | 设计审查申请书 | 主审材料 | ||||||
3 |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容缺材料 | ||||||
4 | 安全设施设计及相关图低 | 主审材料 | ||||||
S | 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主审材料 | ||||||
6 | 企业承诺书 | 容缺材料 | ||||||
29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 | 行政许可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需办理 | 1 | 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2 |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 | 主审材料 | ||||||
3 | 设计单位的设计明文件 | 容缺材料 | ||||||
4 |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相关文件、设计图纸 | 主审材料 | ||||||
5 | 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容缺材料 | ||||||
30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需办理 | 1 |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 主审材料 | ||
2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容缺材料 | ||||||
3 |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主审材料 | ||||||
31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需办理 | 1 | 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 主审材料 | ||
2 | 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主审材料 | ||||||
3 |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32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在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要害单位等安全控制区域内的项目需办理 | 1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申请书 | 主审材料 | ||
2 |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容缺材料 | ||||||
3 | 建设项目投资性质、使用功能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说明文件 | 主审材料 | ||||||
4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1 :2000 地形圈或1:500总平面图 | 容缺材料 | ||||||
5 | 建设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或内部智能化集成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等设计方案 | 容缺材料 | ||||||
33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或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项目需办理 | 1 | 使用林地申请表 | 主审材料 | ||
2 |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容缺材料 | ||||||
33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或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项目需办理 | 3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等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符合城乡规划的项目,还需提供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 主审材料(可用容缺审批初审意见替代) | ||
4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 主审材料 | ||||||
5 | 初步审查意见 | 主审材料 | ||||||
6 | 现场查验表 | 主审材料 | ||||||
34 | 政府投资单独修理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 | 政府内部管理 | 政府投资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需办理 | 1 | 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置文件审批申请文件 | 主审材料 | ||
2 | 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 | 主审材料 | ||||||
3 | 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初步设计文件 | 主审材料 | ||||||
4 | 工程项目所在地畋府或相关部门同意该项目建设的文件、抄告单或会议纪要 | 容缺材料 | ||||||
35 |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需办理 | 1 | 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文件 | 主审材料 | ||
2 | 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 | 主审材料 | ||||||
3 | 人防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初步设计文件 | 主审材料 | ||||||
36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行政许可 |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开展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办理 | 1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 主审材料 | ||
2 |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容缺材料 | ||||||
3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 | 主审材料 | ||||||
4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 主审材料 | ||||||
5 | 委托协议书 | 委托代理的项目 | 容缺材料 | |||||
37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行政许可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磷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由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需办理 | 1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 | 主审材料 | ||
2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 主审材料 | ||||||
3 | 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 容缺材料 | ||||||
注,本事项清单的审批事项均适用“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的其他审批事项暂未列入 |
附件3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重点建设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
办理模式承诺书
项目名称: | |
拟建地址: | |
项目赋码: | |
申请审批事项名称: | |
申请单位: | |
申请人: | 联系方式: |
项目基本情况:(情况说明及必要的佐证材料,可另附页)
| |
容缺材料清单: | |
承 诺 事 项 | |
1.自愿申请按照本规定采取“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 2.承诺在项目形式建设之前补齐容缺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承诺在未取得全部必须的正式审批文件(证照)之前,项目不开始建设。违规形式建设的,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承诺对本办法所规定情形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浪费损失等风险自负。 | |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签名及项目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XXX项目模拟审批申请书
市政务服务中心:
XXX单位(公司)负责建设的XX项目于XX月XX日经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业务协同平台策划生成成功,目前在申请办理供地手续中。现为加快推进项目启动,申请模拟审批办理前期手续。在模拟审批阶段和正式批准文件取得之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当否,请批示。
部门(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5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申请模拟审批项目基本信息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项目性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建设地点 | 总投资(万元) | |||||||
是否市 重点项目 | ||||||||
项目基本概况及进展情况 | ||||||||
项目用地 基本情况 | 土地大约取得时间 | |||||||
目前遇有 什么困难 和急需解 决的问题 | ||||||||
申请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法定 代表人 | (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会审参加人员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 |||||||
已取得批文清单(在目录后面打勾) | ||||||||
用地红线图 | 环评批复 | |||||||
水土保持方案 | 项目立项批复 | |||||||
规划条件通知书 | 施工图审查 |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节能审查 | |||||||
节能评估审查 | 人防易地建设 | |||||||
规划设计方案 | 消防审核意见书 | |||||||
施工许可证 |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 |||||||
交通影响评价 | 雷电防护装置意见书 | |||||||
工程造价阶段 | 洪水影响评价 | |||||||
发布招标公告阶段 | 中标公告阶段 | |||||||
其他事项 | ||||||||
已取得批文复印件随申请表一并提交。
附件6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申请模拟审批项目承诺书
本单位(公司)(名称:),投资人为,拟申请XX项目进行模拟审批,现就该投资项目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投资人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
二、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若未能拍得土地,模拟审批阶段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投资人承担。
三、取得土地权证后,按规缴纳各项规费,尽快到各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模拟审批文件转换为正式文件的手续。
四、严格按模拟审批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不擅自更改已通过模拟审批确定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确需调整的按程序重新组织申请。因规范变更,重新申请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我单位承担。
五、在模拟审批阶段和正式批准文件取得之前,项目不开工建设。
特此承诺。
承诺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项目模拟审批告知单
抚模拟审批〔〕号
各相关单位:
XXX部门(公司)申请的XXX项目经初步审查符合模拟审批相关要求,同意列入模拟审批,请贵单位按模拟审批要求给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申请单位联系人: 电话:
模拟审批受理专窗联系人: 电话: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政务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8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项目模拟审批告知流转单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序号 | 项目单位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审批事 项名称 | 模拟审批 完成时间 | 审批签名 | 正式审批完成时间 | 审批签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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