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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应知应会手册(劳动关系篇)

发布日期: 2019-11-01 10:27


一、 劳动工资

1、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临川区(含 市本级)、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适用二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非全日制用工为15.8元/小时;东乡区、南城县、黎川县、南丰县、崇仁县、乐安县、金溪县、资溪县、广昌县适用三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70元,非全日制用工为14.7元/小时,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高温津贴标准及计发方式是什么?

答:(1)用人单位选择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的,每年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从2018年起,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月由原来的2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2)用人单位选择按照劳动者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计发高温津贴的,从2018年起,全年当中凡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其中,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人每小时不低于3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劳动监察

1、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答:(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有哪些

答:(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3、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方式有哪些?

答:(1)举报投诉专查;(2)年度书面审查;(3)日常巡查;(4)执法专项检查,主要包括: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打击强迫劳动、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检查和农民工工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

4、怎样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答: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其保密。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但投诉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内的;(4)属于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1、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答:(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2、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协商。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2)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遵循双方自愿原则。

(3)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不服仲裁裁决怎么办?

答:劳动者对仲裁裁决(含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法定情形有:(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仲裁机构无管辖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四)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用人单位对于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四、信访维稳

1.信访工作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信访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如何正确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答:《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答:《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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