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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FZ0001/2019-45626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 文件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19-10-09

【专家解读】李易明解读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原文链接: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近日,就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市房管局住房保障科科长李易明接受媒体采访,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问:文件是基于什么原因出台的?

答: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是近些年来各地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群众热切期待解决的带有普遍性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保[2010])59号文件精神,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可以实施政府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但由于国家相关文件只是宏观政策层面的指导,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加之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市场价格难以制定等诸多因素,致使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相关政策一时难以得到具体实施。据了解,目前,我省仅有少数设区市出台了实施细则。

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的经济适用住房目前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精神,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先后于2007年、2008年在市中心城区启动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共960套。其中,惠民佳苑276套、利民一期684套。两个项目竣工后,通过严格审核、公开摇号的方式,全部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市中心城区住户。销售价格为成本价加5%的管理费,并根据有关政策为购买户办理了部分产权证等相关手续。到目前,这960套经济适用房住户已满5年,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可以实施政府回购及上市交易。近年来,不少经济适用房住户也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诉求,要求按国家相关政策实施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但由于英国威廉希尔公司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无法满足住户诉求。

问:文件起草都有哪些依据?

答:一是依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和省住建厅等有关文件精神( 国发〔2007〕24号、建住房〔2007〕258号、建保〔2010〕59号、赣府厅发〔2007〕61号等),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自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已满五年,购房人按政府所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二是借鉴兄弟市已出台的《细则》,学习他们的经验做法。

问:文件起草都经历了怎样一个过程?

答:一是精心组织安排。根据市政府及英国威廉希尔公司要求,市房管局组织召开了班子会,就起草文稿相关事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安排文稿起草工作。二是加强沟通对接。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到省住建厅有关处室进行咨询,了解经济适用房上市政策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其它兄弟市相关政策的出台等情况,并主动联系市自然资源局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对接。三是学习经验做法。在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政府和市分管领导的高位推动下,9月4日,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宜黄县住建局、宜黄县自然资源局联合组成考察学习小组,赴九江市住建局参观学习相关政策出台经验做法。同时,还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兄弟市就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政策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咨询,为草拟《细则》做好充分准备。四是认真起草《细则》。在做好沟通对接、学习参考借鉴兄弟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认真起草了《细则》,并经班子会集体研究后,于9月6日上报市政府,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五是精心修改完善。为积极稳妥推进《细则》的出台,市政府和英国威廉希尔公司高位推动,并于9月12日,专门组织召开了由房管、自然资源、财政、住建、发改委、税务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对《细则》条文进行了讨论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会上,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就文稿的修改完善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会后,在认真汇总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细则》文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后,报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审核完成之后,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作进一步研究。

问:实施细则都有哪些创新的地方?

答:《细则》文稿内容共十七条。重点是第五、六、九、十一条。其中:

第五条:明确了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几种对象:一是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愿退出并申请让政府回购的;二是购房人经核查,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或违规使用经济适用住房拒不整改,又不愿以补交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方式退出的;三是连续四期以上(含四期)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四是购房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申购资格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明确了政府回购的价格。即,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以购房发票为准)加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息时间从购房发票时间起至回购核准时间止,计息率按照回购核准通过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基准利率计算。

回购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的费用包括:因购房产生的税费(包括契税、房屋维修资金及产权办证费用等)、因购房或房屋抵押产生的债权本息、购房后产生的房屋装饰装修费用、购房后到退房前产生的水、电、燃气、物业服务等服务性收费及其它应由购房家庭承担的费用。

第九条: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申请取得全部产权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一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为准);二是购房合同上注明的购房人及所有共同购房人已签署书面意见同意购买全部产权申请;三是已交清购房款和已按贷款合同规定缴清按揭贷款本息或有关税费;四是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完全产权应补缴的差价款标准。即,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完全产权应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补缴的标准按2015年市中心城区商品房均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原价的差价款的50%补交,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购房款=(2015年市中心城区商品房均价-经济适用住房原价)× 50%

其他条款明确了《细则》出台依据的上级文件、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办理购买完全产权的流程、相关手续和取得全部产权过程中的税、费、维修资金等款项的缴纳办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