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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在线访谈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 2018-12-11 18:30 来源: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市国税局

    问: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分别按照3%和5%交营业税,为什么改征增值税后,税率提高到了11%和6%呢?

  :虽然营业税和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征税方式是不一样的,并且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按照我国目前税制安排,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应当缴纳增值税。从计税依据来看,营业税纳税人基本上按照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依照该营业税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的是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征收方式,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项目时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销售应税项目时全额抵扣,只需对本环节的增加值缴纳增值税。因此,根据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按照试点行业原营业税实际税负进行测算而设定的,因此两者是不能作简单的数字比较的。

  问:个人所有的车辆挂靠在运输企业并对外开展运输业务,应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人?

  答:如果挂靠车辆以运输企业名义对外提供运输劳务,且由该运输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则该运输企业为纳税人;否则以提供运输劳务的车辆所有人为纳税人。

  问:广告服务有哪些规定?

  答:有以下规定:一是车身、车载广告及广告墙。广告从设计到制作到发布的整个流程都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单纯出租房屋屋顶或墙体等不动产用于广告公司发布广告的,属于不动产租赁,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招标出租车身用于发布广告的,属于广告服务;二是电视台收取的广告性质的宣传费、点歌费属于广告业,应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三是信息服务与广告服务的划分。对于通过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介的宣传,如果对公司形象、品牌等有正面宣传效应的应按广告服务,仅起中性信息传递作用的属于信息服务。

  问:一位网友准备办一个花卉盆景公司,提供花卉植物租赁、养护服务,请问这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租赁取得的收入属于应税服务范围,归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应当征收增值税。养护收入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问:出租汽车租赁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出租汽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如上下班班车、旅游包车等),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而仅租赁汽车不配备司机的,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有营运资质的出租车公司经营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出租小客车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美容美发店为客户提供的造型设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答:美容美发行业中的造型设计,属于消费性服务业,不属于现代服务业,因此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问:有网友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3年5月销售一批产品给客户,当时就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来因为质量原因,部分产品发生退货,请问我们能不能将原来的发票进行作废处理,重新开发票给客户?

  :好的,这种情况是不能直接将发票作废的,而是应当通过开“红字发票”(也就是负数发票)的办法进行处理。只有在当月发生退货或者折让,并且购买方没有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或者属于无法认证的情况下,开票方收回了发票联和抵扣联,才能进行作废处理,次月不能进行作废。如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才能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红字发票(负数发票)。如果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也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在没有取得《通知单》的情况下,开出的负数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涉及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能冲减,并且会因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而受到处罚。

  问:我公司是营改增纳税人,原来没有接触过增值税方面的事项。我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有哪些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不是太清楚,能否请嘉宾给我们解释一下?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一是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譬如用于建造车间的材料、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的、用于食堂消费的东西,这些进项税都是不能抵扣的。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为企业管理不善造成货物的丢失、被盗和霉烂变质的损失这三种情况。四是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如企业出差人员的车票、接送工人上下班发生的运费等。

  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能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同时,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准予抵扣?

  :原来的税收政策规定是不行的。根据今年5月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必须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家“营改增”的公司,我省“营改增”的开始时间是2013年8月1日,请问是指我在8月份缴的税款需要到国税机关缴纳呢,还是我8月份做的业务实现的税款需要到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呢?

  答:我省从2013年8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的转换,税制转换后发生的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税制转换前发生的业务还是按照原来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即你公司在2013年7月发生的业务,应当在2013年8月份的征期内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而在2013年8月份发生的业务,则应在2013年9月份的征期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原来营业税有的优惠政策在改革试点后还会不会延续下去?

  答: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部分继续予以免征,部分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还将给予适当的财政过渡政策支持。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纳税地点的规定是: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的规定是: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申报纳税流程的规定是:试点纳税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办理税种登记、网上申报电子缴税协议、发票领购、减免优惠政策审批申请备案等业务。从9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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